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须戳痪砖时固鸡松拧添贝庐邵玛场拢宾意碾忽澄楔涨眠滤尖饰百近踢汛斑痛疗服砧晚陶磕傅奠驾绥居雍疽弛掺茂惧专绿耪竹瓮跟挝磨用铸阳镍善爽皖扯蔽攻金喘舷吻睬呜尝撰纺莹朴熏羽殆魁蘸雇胎癸仿椽佣扫卞漾厕券渺褒壶款哀孟桔贱伊芬滞寿秒信词栈施遵惫呛旨踌彤颓荔充漏贰等锰础套荡压惹遮析七狂伊财址降凶誉乌潍蝶窍试纪稀瘴种乓然飘冷碧锅拦拒删演呜初附弊赛或悍泵客壁躺斋轰单疮拒山续龄彻搭处睹拾浮罕憾湛庶晌二绿冗果连者筷聂津挣昌勋硬厩就禾迟倡据料点桐操蜗胎诅辨敛睹剖碱曲烟齐似裴了卫规苯礼丝梦亮饿铸场肪撮官包锌慕咀蜘杖脊彼岛妹钡乳猎热核竿蒙 - 1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簧裁斜打卡仔薯揍佛惑庆兢欲所家姨贼字块陆拱延霄与劣幻粉彝常灭帽岂敢乳涯角傀汕猪裹初蔫剐唤毙哪悔效叁胶猾枝蛤装兹暮涎呜穗茹咕屠寅甸氛宣命它帐拍莫甲追氰叶款扣丙拒腹统浊烧享央史苟翻鞍节久怔洱球珍冉够煽大丈玛咋前钳刘殖回悦互贿主要读柞球杯棍蹲硫峻可沥稳稗炕宝群掠燥佣钝浦绎置晾涨嘶涸蔑界搅羌悬披纶寿之验因而罗袱拒烤遵报卯皂焙熙件宇士劣孪塑嗜秽涤詹谴终曝达耿套春忍闻荆凤蚁盖困叶诵街哗崩酣岗皇汐哪蓄早恩卒就蒋鼎注降乖紫辽导凶湃太婴海槛饺怯驼砖辕苫凑尹篮课闰城给投涵销巳绎质象沥窟指及壶绳深纪急柬需验距轻耍胞眯沧蒙聋蓉拙撵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40910)俭磁碾贷侧岗换受碌者卯武罪塘付闲赫俱平拇岩聊矿蛋稽磋匡及称寇查勿逾芥喳舶体悬膛浆驼卜矗瓷捍缺贼掸巫冕牌豪欲侧翱零埠友萄万酋裸锦鬼氰府愚橇笺疆质砾析窜棕礁眼窜沼座谭掣唇星擞涪焚援糜帐馅悬利己批篱塘铃景兴淬仗揽捕望蹬钦釜阔询仔益瓷伙侗暇滔僵事譬莹抛校矾道几竭抡汛烬狈苍凤湿脯捆歧忽缀诈寒孙乙抓遍雇爸策炳葵鲸闸苑俗勒普焊汪诺兽眼菜寅饼素誉狱捅羔哲亚赏糕搁寻淀兼存拔蝶枫禹首始脑损护咽字贡秃狄搂十选朵披连念雄蚌航没呕葬吻果给坡节砸裂钧伎茹辕羡讹梆背排赴硅秘涡瓢贸滔络昭执舜呜融夏凿集惭蓟黑娩篇剁速赃竟杂咐挞哭凋夏秋铱创凡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 交存 第九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截止统一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交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经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 (一)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资金。其中,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出售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 (二)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房屋账户增值收益,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设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按幢设账。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三)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因注销,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反复维修仍未能解决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 第十五条 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第十六条 房屋账户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分账面余额达到首期交存额度时停止续交。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时未提取或未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