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法律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一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 模块一模块一 法律基础法律基础 第一章第一章 法理学法理学 第一节第一节法的本质、形式特征法的本质、形式特征 一、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 (一)法的正式性(一)法的正式性 ( (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性)。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阶级性(阶级意志性)(二)法的阶级性(阶级意志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或曰法的物质制约性(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或曰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社会性指法的内容 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深层本质。 二、法的形式特征二、法的形式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 2、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关系(交互)行为。 关系行为,指行为必然会涉及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相反,当某人的行为绝对不涉 及其他主体的时候,这就是个体行为。 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二)法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二)法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指法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一般的事。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性。 法并非对于所有事项都具有约束力,它不可能约束所有人类的行为。 (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形成是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实现的。 (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 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 (五)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性(五)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性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 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违反程序规定,尽管实质 结果正确,同样可以认定不合法。 (六)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六)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 的。它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三、法的概念三、法的概念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和 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体系。 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 1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 为。 2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对象 是一般人的行为。 5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法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渊源和效力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 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 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 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 非 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 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 如正义标准、理性原 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三)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 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 1、宪法;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 3、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 ;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8、国家政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 6 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此外,应该明确,习惯、判例、学说在当代中国都是非正式渊源。 二、法的效力二、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即法律对什么人、 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 有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的分类(二)法的效力的分类 可分为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 1、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属人主义原则。 一国的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 不论 其在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该国法。 ②属地主义原则。一国的法律对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均有效, 包括本国人、外国 人和无国籍人。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则不受约束。 ③保护主义原则。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如何, 该国法律都对其有效。 ④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多数国家(我国)所采用的原 则。 2 2、对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3 3、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强调的是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一般认为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普遍有 效。 4 4、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 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有几种方式: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该法明文规定具体的生效 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2)终止生效时间。有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之分。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 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就是法院通过司法的途径就把它规避掉了。 (3)法律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 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 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 力。各个国家原则上规定法不溯及既往。 第四节第四节 法的要素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三者称为法的要素。三要素中,规则是主体性要素,原 则是品格性要素,而概念则是基础性或技术性要素。 一、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概念(一)法律概念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 法的实践进行分析、 归纳、抽象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 范畴。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二)法的概念的分类(二)法的概念的分类 1、专业概念与日常概念 专业概念如法人、时效、中止这类概念。日常概念如父母、子女、故意、过失、过错、 公平、金融、证券这类概念。 2、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事实概念 主体概念如人、法人、代理人、原告、诉讼第三人等。客体概念如主物、动产、标的、 无体物、有体物、不动产、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