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传真135:8起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
司法传真司法传真 135135::8 8 起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陕西高院起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陕西高院 2015-12-23 审判研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阅读提示: 近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了八起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典型案例, 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及时履责、行政行为裁量等方面进行剖析, 阐释了其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屈涛诉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11 年商洛市人民政府进行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原告屈涛房屋坐落在商 州区西街原 132 号, 位于旧城改造范围内。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商 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 工作。2012 年 10 月 15 日,原告屈涛之父屈载宁以屈涛的名义与商州区旧改办 签订了《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 ,协议书 中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第五条约 定乙方(屈涛)必须在 7 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甲方(商州区旧改办) 。协议 签订后,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房义务。2013 年 8 月 14 日被告商洛市商州 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原告于 2015 年 5 月 31 日诉至商 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判决确认被告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原 地恢复被强拆的房屋。 裁判结果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 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原告屈涛在由其父屈载 宁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 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移交房屋, 被告应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迳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职权依据, 故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 屋位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范围以内,该区域房屋和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原告也与 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 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拆除原 告屈涛位于商州区西街原 132 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驳回原告屈涛要求被告在原地 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严格遵守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特 别是在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 明确授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推定自己具有该项权利而为之。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 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 为。本案被告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超越了其法定职 权。当前,在城市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中,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工作,越权强 制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强制拆迁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 各级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树立 “有限政府” 理念, 防止权力自我扩张。 案例二: 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诉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 拆除建筑物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13 年 10 月 26 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 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 以 83644 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 1.494 亩。因此,被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 作出罚款处罚,处非法交易额 83644 元 30%的罚款计 25099.2 元。2014 年 10 月 1 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人民政府请求处理的报告后, 于 10 月 21 日立案, 经现场勘 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 工,属违法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 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 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 为由,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对原告修建的 1 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 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 筑物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一条二款、 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 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 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 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 拆除行为违法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判决确认 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 年 11 月 28 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 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 1 米多高围墙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原、被告 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忽视了对执法 程序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行政 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亦可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法》对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规定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履行上述程序后,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 政机关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本案中, 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强制拆 除原告违法建筑物之前,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反映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时重实体、 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本案判决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无疑具有 积极的意义。 案例三: 陕西昌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扣押行为违法 案 基本案情 2008 年 10 月 15 日陕西昌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委托 他人从佛山市载龙陶瓷有限公司购买了载龙牌瓷砖 782 箱, 货到西安后, 昌隆公 司委托百花鑫隆陶瓷加工厂进行加工处理。2008 年 10 月 24 日西安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稽查总队接载龙陶瓷西安经销部举报称,在西安市北 郊百花村库区百花鑫隆陶瓷加工厂, 有 500 余箱假冒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