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财务报销业务指引
南京师范大学财务报销(业务)指南南京师范大学财务报销(业务)指南 一、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印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合法票据。票据内容填写须真实、准确、 完整,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印章清晰可辨认。当年票据,当年报 销有效。 以下票据属于不合规、报销不受理的范围: 1、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或未盖有出票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2、内容不完整的票据(如没有经济业务内容、开票时间等); 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4、内容涂改或字迹不清晰的票据; 5、经税务系统验证的假票据; 6、与所列支项目无关联性的票据; 7、按规定认定为不可报销的票据。 二、财务报销的基本手续 1、报销人先行整理好票据并按照内容填制相应的报销单,若票据较多则需按照不同类 别分类整理、粘贴、填制“原始凭证封面单”,其中(1)购买商品如试剂、材料、图 书、办公用品等或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需明确货物(劳务)名称、数量、单价或 另附商家开具并加盖印章的明细清单;(2)大型商场、超市等购物以电脑打印的卷式 票据(有税务监制章、财务专用章)为准,不得换开手工或打印的发票。(3)购买设 备发票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4)单张发票(包括同一商家连号发票累计)金额在2 万元及以上需附协议或合同。 2、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原始凭证封面单”,包括报销日期、单位、报销金额、 项目代码等相关内容后,在封面单上签字,并需验收人或证明人、单位(项目)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整理、粘贴要求:按照票据的内容(出租车票、图书、材料、邮费等)逐一分类, 并将分类后的同类票据按照金额大小排序,相同用途相同大小的按同一方向另附纸粘 贴,粘贴后票据勿超过封面单外沿。 三、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 差旅费的报销应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按照报销单的格式填写相关 内容,包括事由、出差地点、日期、起讫时间等,并将票据粘贴在粘贴单上附在报销 单后(如参加会议还需附会议通知),经报销人签名、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签 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差旅费开支规定按照《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 办法》(宁师财[2014]5号)执行。差旅费报销需注意以下几点: 1、出差人员一般不得租赁校外车辆出差。省内出差如遇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 经所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可以租赁校外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 勤期间)可凭据报销。 2、退票费和重复订票费一般不予报销,若有无法预料的特殊原因,经学院、部门领导 证实,凭据报销。 3、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 通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南 京的住宿费发票报销时需提供邀请专家来宁的邀请函、宾馆提供的住宿明细。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5、为了准确反映学校资金使用情况,加速资金周转,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结束后一个 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6、会议、培训费用报销需提供加盖承办单位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并与差旅费同时报 销。 7、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主办、承办的会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行程安 排、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宾馆提供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出具的票据(注明住 宿、场租、餐费、交通费等)。 8、调研旅费报销时需提供:调研提纲、调研人员名单、调研地点、调研报告。 四、国内外飞机票报销有关规定 1、因公国内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乘飞机前往的,按照《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 理办法》执行。 2、机票报销需提供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并提供 相应的登机牌。 3、境外购买机票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电子行程单,并提供相应的登 机牌。 五、出国费用报销有关规定 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 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5 号)文件规定,不得用公款报销违 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2、出境参加会议、合作科研、交流、进修等费用报销,需提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出 国任务批件、学校批文,并附财政因公用汇管理部门审核过的“出国用汇核销表”、 中国银行换汇、退汇单、境外开支原始票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登机牌 等。 3、境外原始发票为外文的,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金额、日期等。一般英语类国家 会印有 recipt 或 invoice 的字样) 4、出国签证费、公证费、体检费、保险费、代办手续费等出国(境)相关费用须与出 国旅费同时报销。 5、通过刷卡或网上支付的境外发票,须附上个人网银或银行卡交易纪录的打印件。 六、暂付款预领和结算有关规定 1、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暂付款本的领用、保管、结算工作,学生和非本校教职工不 得办理暂付款,办理暂付款时需如实填写用途、开支渠道、结算日期等,并按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 2、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教学、科研等有关的公用性支出。 3、暂付款应按时结算,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4、暂付款用于出差的,须在出差回来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5、工程、设备、修缮等第一次办理暂付款时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 6、教职工调离、退职、退休等须到财务处结清借款,无法结清的,要办理移交手续, 由接受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7、教职工住院支票预付款的领用:教职工依据医院的住院通知单到校医院办理住院支 票预付款,依据学校规定退休、在职教职工领支票金额1 万元以下交 10%(离休人员 5%)押金,1 万元及以上交 20%(离休人员 10%)押金。一次预领住院支票最高限 额为 2 万元,连续预领累计金额达到 4 万元需办理结算,否则不再预借住院支票。 七、 需要特殊审批的事项 1、购买单件金额 500 元以上的设备(家具 200 元以上,具体标准参照上级文件调 整)需先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申购、入库手续,总额在2 万元以上的需提供采 购合同,方可报销。 2、各类维修经费 2 万元以上报销需附维修合同和审计报告。 3、支付各类合同尾款(设备、维修等)需由供货(维修)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合同复 印件,经使用方验收确认、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处、后勤 管理处等)负责人签字后支付。 4、单张票据金额超过 1000 元,须到财务处领取支票或办理转帐业务,不得自行支付 现金。单张发票金额在 1000 元—5000 元刷卡支付的,报销时提供刷卡凭据可办理转 卡。一次性付款 10 万元以上另需财务处处长签字,50 万元以上需分管校领导签字。 八、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 1、专项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中上级 专项主要有 211 经费、优势学科、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经费、中央支持地方高校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协同创新中心、师资培训、基础实验室建设以及其他有专门用途 的资金;学校专项主要包括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设备购置、大中维修等项目资金。 2、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超过立项批准时的范围和额度,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 等,应分别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管理。 3、校内专项经费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