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管理细则
医院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卫生 工作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建立医院财务管理的 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医院经济管理的深入开展,保障医疗卫生事业 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医院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是医治和预防疾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福利事 业单位,同时又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因此,医院的财务管理必 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在国家计划的 指导下,积极合理地组织经济活动。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以货币 形态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 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法令,遵守财经纪律,保护医院财产物资的安全;认真编制和执行财 务预决算;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认真做好财 务监督、检查和经济活动分析;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做好 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保证医疗、科研、教学、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等,以及财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 原则,并实行总会计师责任制。要正确处理好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 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以及国家、医院、职工个人3 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医院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财 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医院各项会计事务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办 理。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八条为了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 医院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一级财会机构。 第九条按照《会计法》规定精神,300 张床以上(含三百床)的大、 中型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负责制。总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 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职权。 第十条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收入核算、费用核算、往来结算、药品卫生材料核 算、住院结算、门诊收费、物价管理、总帐报表、成本核算、科室 核算、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大小、业务量繁简情 况,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1 岗 1 人,1 岗 多人或 1 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 理、帐簿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的财会人员编制,参照下列原则配备: 财务科(处、室)人员配备:100 张病床(不含 100 床)的医院设 4 至 5 人;100 至 199 张病床设 6 至 7 人;200 至 299 张病床设 8 至 9 人;300 至 399 张病床设 10 至 11 人;400 至 499 张病床设 12 至 13 人;500 张病床以上,每增加 100 张病床,增加 1 人。 门诊收费处人员配备:日门诊量 500 人次以下设 4 至 5 人,每增 加 150 人次增加 1 人。 住院结算人员配备:100 张病床设 4 人,每增加 50 张病床增加 1 人。 医院其他部门的财务人员(药品会计、财产会计、基建会计、伙 食会计等),纳入相应科室的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 上受财会部门的指导。 医院工作量超出规定定额时,应相应增加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 中、初级财会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的任免应按《会计法》规定办理。财会部门负 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应经过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同意。 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医院对受到错误处理的财会人员予以纠 正,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财会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一般财会 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监交;财会 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院长监交,必要时应由 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十五条财会机构的任务 1.负责医院财务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2.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增收节 支、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3.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 料和经济信息。 4.进行财务分析,对经济前景和经济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并参与 经济决策。 5.医院报送各类会计报表、签订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要由财会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院长、总会计师审批和签字。 6.负责对医院有关部门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负责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 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医院的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十七条医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1.医院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医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指标、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 原则,编制医院预算。 2.医院在编制预算时,收入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 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预算要量入为出,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 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3.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挖掘内部潜 力,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医院预算的编制程序 1.医院预算的编制,要采取领导、财会部门、业务部门相结合的 办法。一般先由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提出预算 指标建议,再由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医院根据上级有关编制预 算的要求,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由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并经院 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财会部门统一掌握执行。 2.医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影响,预算变化较大时, 由财会部门在认真核算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调整预算和财务收支计 划的意见,由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后,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报 主管部门审批。 3.医院预算编制科目,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科目执行。 对于大型修缮和购置科目,应附列明细项目表,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医院收入预算的编制 医院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预算年 度医院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计划,以及医疗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收入 (1)门诊收入。以全年计划门诊人次数为基础,按每一门诊人次 计划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2)住院收入。以全年计划病床占用日数为基础,按病床日计划 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3)其他医疗服务收入。 2.药品收入。以上年度每门诊人次和每占用床日药费的实际收入 水平为基础,结合预算年度工作量计划变动因素计算。 3.制剂收入。应根据医院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4.其他收入。包括救护车收入、进修培训收入、废品变价收入、 赔偿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预算编制应参照上年度实际情况,并 根据预算年度有关因素计算。 5.差额预算补助。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