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引
附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 与成品放行指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及其附录的要求,加强对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 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成品放行的管理, 确保放行的医疗器 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质量控制,包括与产品有关的主要原材料、零部 件、外协件、中间品、成品、初包装材料、标签等相关的验证 /确 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活动及其质量管理, 也包括与生产过程相 关的,特别是与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相关的验证 /确 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活动及其质量管理。 本指南所指成品放行, 不包括采购物品和中间品的放行程序。 企业可以参考医疗器械成品放行的原则, 自行制定采购物品和中 间品的放行程序。 本指南不包括与生产、检验相关的环境、设施、设备及其相 关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如生产、 检验洁净区的环境监测,辅 助工艺用水、辅助工艺用气的质量管理等要求。如上述质量控制 —1— 及其管理活动与采购物品、中间品或成品要求直接相关,则本指 南视其为采购物品、中间品或成品相关要求的一部分。 二、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 企业应当依据法规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特性、生产规模、工艺特点、质量管理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和生产过程的验证 /确认/监视/测 量/检验/试验的过程和要求。 企业应当针对采购物品、中间品和成品及其相关过程,在医 疗器械设计和开发完成后,特别是在设计转换完成后,输出进货 检验规程、 过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等系统全面的质量控制 文件,用以指导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和生产过程的质量 控制和成品放行工作,确保使用符合要求的采购物品,流转符合 要求的中间品,放行符合要求的成品。 (一)采购控制与进货检验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采购控制程序。 供应商的管理应当参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通告 2015 年第 1 号)有关要求,以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 的要求, 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 确定对采购 物品,特别是对成品质量影响较大的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组件 等实施常规控制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程序与要求, 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接收和拒收及其相关处置措施都应予以记 —2— 录。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进货检验规程。 进货检验规程至少应当 明确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 验项目与方法、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器具、抽样程序、抽验方案、 接收准则、引用标准/引用测量程序和相关记录等内容。抽样方 案应当具有统计学依据,应当对统计推断的置信度进行分析,确 保抽检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二)过程控制与过程检验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过程对成品质量的影响程度, 确定对中间 品、生产过程实施常规控制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程 序与要求, 确保生产过程受控、 生产过程中规定的要求得到满足。 接收和拒收及其相关处置措施都应予以记录。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过程检验规程。 过程检验规程至少应当 明确中间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 项目与方法、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器具、抽样程序、抽样方案、接 收准则、引用标准/引用测量程序和相关记录等内容。抽样方案 应当具有统计学依据,应当对统计推断的置信度进行分析,确保 抽检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企业应当对关键工序进行验证,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验证/确 认记录至少应当包括验证/确认方案、验证/确认项目与方法、操 作人员、结果评价、再验证/再确认等内容。生产过程中采用的 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也应当进行确认。 —3— 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验证/确认或再验证/再 确认结果,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实施必要的过程检验、过程参 数的监视和测量。 过程参数的监视和测量相关要求既可以包含在 过程的作业指导文件中,也可以包含在过程的检验规程中。 (三)成品检验与成品放行 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 要求、 产品交付要求、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等制定成品检验规程。 成品检验规程应当确定成品需要实施常规控制的验证/确认/监 视/测量/检验/试验程序与要求,确保每批成品都符合接收准则。 接收和拒收及其相关处置措施都应予以记录。 成品的检验规程至少应当明确成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验 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项目和方法、 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器 具、抽样程序、抽样方案、接收准则、引用标准 /引用测量程序 和相关记录等内容。抽样方案应当具有统计学依据,应当对统 计推断的置信度进行分析,确保抽检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 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不能覆盖的, 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 替代解决方案。 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成品放行程序,明确成品放行条件、放 行批准要求。成品放行前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 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 所有规定的进货、过 —4— 程、成品检验、验证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 求,检验/试验/验证/确认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 定签发记录;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 生产等过程中的不 合格、返工、返修、降级使用、紧急放行等特殊情况已经按规定 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符合规定要求; 经授权的 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产品放行单,批准成品放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 若供应商生产及质量管理能力波动、 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能 力波动可能对采购物品、中间品、 成品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用 于监视上述波动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项目原则上应 当分别纳入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与成品检验的常规控制项目中。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 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 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 /试验等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 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确定采购物品、中间品、成品质量控制性能指标和检验 方法时,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内容; 其次应当考虑采用国际标准相关内 容。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不适用,企业可以采用 行业通行做法或自行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必要时,企业应当 对自行建立的内部控制标准采用的检验方法开展验证和确认。 如果同一种质量控制性能指标有多种检验方法, 企业应当根 据检验目的确定合适的检验方法, 并在相应的检验规程中予以明 —5— 确。必要时,企业应当在内部控制标准与外部标准间建立对应关 系。 检验涉及标准物质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标准物质。 企业原则上不得采用以下放行标准: 对成品质量影响较大的 主要原材料、零部件、 组件等采购物品仅实行外观检查、查验供 应商成品检验报告, 未对上述采购物品关键质量控制性能指标进 行检验/试验/验证/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