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劳动动保保护护用用品品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 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施工生产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项目部和各分部在生产活动中劳动保护用品的采 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 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 和防护装置。 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详见附表) 1、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国家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 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实行“三证”和“一标志” 制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2、一般劳动保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 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各分部应采购铁道部年度 公布的监督抽样检验合格企业生产的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章第二章采购与验收采购与验收 第五条第五条 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没有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 护用品。 第六条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采购的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入库前, 各分部安质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检 查验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第三章第三章配备、发放与使用配备、发放与使用 第八条第八条 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国家经贸委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第九条 个人保管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原则上交旧换新 (为了维护企业 形象),属于各分部保管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作业完毕交回技装 部保管。作业过程非故意损坏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由技装部更换报废。 第十条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1、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应遵循对不同劳动作业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 用品和同工种发给基本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 2、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环境中作业的人员, 应按其主要作业的 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纳入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专款范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不得以任 何理由不发、停发、少发和延期发放从业人员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 以货币、代金券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分部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安全防护性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分部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 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 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从业人员不得随意损坏、丢失、变卖劳动保护用品,违反者照价赔 偿,并给予处罚和教育。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更换和报废 1、各分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库房,妥善保管入库的劳动保护用品, 并 由技装部单独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台帐。 2、 各分部须定期检查、鉴定劳动防护用品,对已损坏、发霉、变质、 虫蛀等已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及 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特殊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用品 1、冬季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并为从业人员配备 发放护肤用品。 2、夏季从事生产活动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每年应为从业人员发放相 应的防暑降温、防晒和防虫驱蚊等用品。 第四章第四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部(各分部)安质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 行业、 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 制定项目部(分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2、 督促各分部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劳动保护用品。 3、按照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规定对各分部劳动防护用品 的采购、发放、使用、更换、报废、检测检验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 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按照局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用四“统一” (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 采购、统一发放)的原则,按标准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其正确使用。项目部技装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置满足本项 目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发放,并督促各分部技装部负责建立个人劳 动保护用品发放采购、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台帐;各分部安质部负责 监督其按标准配备。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分部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所需劳动防护用 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各分部安质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 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分部工会对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 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分部应将劳务工、协议工、临时工、民工的劳动防护用品 管理纳入各分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卫生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原则 项目部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分部,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按照局 《职 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 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附则附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本规定未明确工种所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由各分部 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 行业、 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法、 规范标准相矛盾之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 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项目部安质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其安全标志标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防护用品使用年限 新苏公司 二OO九年八月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其安全标志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其安全标志标识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共分为如下 6 大类 21 个小类 ㈠、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㈡、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㈢、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㈣、防护服 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