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出机制]如何构架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
第 1 页 北京华恒智信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员工退出机制】如何构架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 引言: 人力资源长期以来是中国国有企业管理问题的瓶颈之一,而人力资源的瓶颈,对于中 国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则是员工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 造成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之功效, 产生组织惰化和员工惰化, 造成国有企业的很 多弊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一个环节,员工退出机制 与人力资源管理其他活动密切相关, 国有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就必须对员工退出机制进 行整体优化和改进。 本文由人力资源专家——根据多年从事人力资源咨询服务的经验从员工 退出机制的现状出发, 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 了建立员工退出机制的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员工退出机制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许多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人 才退出机制,影响人才积极性的发挥。人才退出机制对于员工产生压力。压力又产生动力, 使这一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 因此, 员工退出机制的制定是企业管理者不可忽视的话 题,是保障企业人力资源活力的重要手段。 那么企业如何才能保证员工退出后, 企业正常的运行, 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企业 的战略目标呢?华恒智信根据多年从事人力资源咨询服务的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一、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的现状 人才退出机制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许多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人 才退出机制,影响人才积极性的发挥。人才退出机制对员工产生压力,压力又产生动力,使 这一机制有利于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构建人才退出机制要注重人员的考核、解聘、回聘和法 律制度等问题。 企业人才退出机制是企业根据业务发展战略的需要, 在企业中持续实现人岗匹配、 能力 与绩效、绩效与薪酬的匹配,以定期的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人员依据 程度的不同采取降职、调岗、离职培训、解雇和退休等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由此可以 看出,解雇只是人才退出方式之一,而非全部。人才退出也包括暂时退出岗位接受教育和培 训,等到教育培训结束后如果达到企业的要求就继续回到组织中工作。因此,退出与解雇之 间存在一个缓冲带,例如内部待岗、试用期制和离岗培训等。实施人力资源退出机制,是为 第 2 页 北京华恒智信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了保证组织人力资源团队的精干、高效和富有活力,通过自愿离职、再次创业、待命停职、 提前退休及末位淘汰等途径, 让不再适合于组织战略或流程的员工直接或间接地退出组织及 其机构,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战略目标。 二、我国国企员工退出的主要方式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 目前国有企业对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方式基本有三种, 即内部 退养、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内部退养是指企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因企业改制需要, 提前离开现有工作 岗位回家休养, 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待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一种措施。从国有企业的运行来看,采取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员工内部退出工 作岗位,不提供劳动,而企业仍要向其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这种方式虽实现了员工的提前 退出, 为人员调整挪出了空间, 但 “花钱养闲人” 的做法增加了用工总量, 提高了薪酬成本, 降低了各项人均指标。而且,由于低绩效员工的年龄不确定,因此内部退养生活费无法有效 控制。其次,内部退养的员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这种“有关系,无劳动”的中间状态给 企业的日常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包括组织生活、民主管理、人员稳定等方面。可见,内 部退养,成本高,加大了内部管理的成本,分化了对员工的内部统一管理。内部退养作为特 定历史时期针对特定群体的一种政策安排,不适合成为员工推出的主要劳动关系管理方式。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 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 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2008 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终止劳动 合同的规定如下, 首先, 《劳动合同法》 只允许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取消了约定终止。 今后, 除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法定情形外,企业和员工不能将“未 完成要求的工作任务”或“考核末位”等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也不能按照这些 条件中终止劳动合同。其次,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条件,只要员工 在企业工作满十年或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定特殊情形出现) , 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论企业是否同意,企业都要依法和员工订立。因此,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劳动合同的终止仅限于少数特定情形。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企业可 以在第一期合同期满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但一旦与员工续订了劳动合同, 就无法以员工低 绩效为由而终止合同。 实践之中, 国有企业很难采取在合同到期后与所有员工终止合同的做 法,与大多数的员工都实质上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即使他们被证明低绩效, 也无法适用终止劳动合同。 第 3 页 北京华恒智信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变更: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 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 员工解除和企业单方解除三种。 第一种员工没有离开企业的 动机。后两种分别存在“员工过错”和“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两个前提,并且程序繁琐,因 而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用人单位单方面非过失解除,可以涵盖多数情形,且存在双方 协商过程,因而更容易为企业所采用,也更利于劳动者接受,从而有可能成为国有企业对员 工进行劳动关系调整的主要渠道。 三、我国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了 30 多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组织规模庞大、机构重叠、人浮于 事,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从“让利放权”到“政企分开” 、 “承包经 营” ,再到目前的“制度创新”等阶段,企业的弊端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1、外部环境阻碍。一方面,与政策指令相互抵触。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裁员是一种 典型的经济转轨时期的政策性、结构性裁员。在市场经济还不健全,国有企业改制没有彻底 完成的情况下, 国有企业完全意义上的法人地位没有很好的确立, 他们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 裁员的决策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国家政策指导的力度,实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不得 已而为之。而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对企业裁员的政策、规定太多,国家的、地方的、企业的等 等,有些自相抵触,有些与有关法规抵触,让执行者很难分清究竟该怎么办。另一方面,政 策落实情况差,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的“三条线”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失业保险)基本就是围绕着中国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 减员而展开的。 应该说, 这三项措施是目前中国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可是这三条保障线的落实情况差强人意。 其中落实最差的是下岗 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据专家估计,国有企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