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各位领导: 为明确“三违”行为类别分级,现将集团公司安监局拟定的“三 违”定义及常见严重“三违”行为发给你们,集团公司安监局将参照 这份文件中相关内容对“三违”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请各矿安监 部门务必组织充分讨论,提出宝贵意见,更好的完善和明确严重“三 违”的判定方法。请于 4 月 30 日前通过 OA 系统将意见发至集团公 司安监局 XXX 处。 “三违”定义及严重“三违”判定 一、定义 三违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 违章、 无知性违章、 习惯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以及操作现场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各部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 章 制度、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操作人员违反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不按既定 的 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程序进行操作,冒着危险作业 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秩序, 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的行为。 二、 “三违”性质分类与界定标准 分类: 三违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造成事故)的行为和现象。 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有较 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轻微三违: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可能直接 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三、常见严重“三违” (一) 通用部分 1、特种作业司机在机器运行中脱岗的。 2、爬、蹬、跳运行矿车、乘人车或乘坐运行皮带的。 3、入井人员携带烟火或手机、电子表、随身听等物品的。 4、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5、采掘、巷修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6、蓄意破坏通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或其它安全设施的。 7、违章放炮,放炮不执行清底验炮规定或放明炮、糊炮、未按 措施要求处理残爆、落炮的。 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或未井下交接班的。 9、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10、擅自更改监测监控数据致上传失真或弄虚作假致瓦斯传感 器传输数据不准确的。 1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 20 米范围内无措 施使用明火或吸烟。 12、酒后上岗或入井。 13、作业、值班睡岗。 14、井下打架斗殴的。 15、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 的。 16、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17、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18、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9、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没有相关证件人员做特殊工种工作 20、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21、矿领导、队长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火工品管理及使用方面 1、私自埋藏炸药等火工品的。 2、运送炸药时乱丢乱放及运送人员擅自离开的。 3、将炸药和雷管装在同一容器内的或同车运输的。 4、发放无编号雷管、雷管不导通或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的编号不 符的责任人。 5、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或将雷管、发爆器交给他人的。 6、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的。 7、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连接母线的。 8、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9、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仍进行放炮作业的。 10、采掘(修护)工作面放炮时,安排警戒人不到位的责任人 或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 11、放炮后未检查拒爆、残炮情况解除警戒的。 (三)采煤部分 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刮板机运转的。 2、移动电气设备时,未切断电源的。 3、采高超过 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4、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 10m 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5、采煤机上、下 5m 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 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 5m 范围内的。 6、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 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7、 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8、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9、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四)掘进部分 1、维修独头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角大于 25 度的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矸石物 料滚落措施的。 3、擅自截短锚杆、锚索施工的。 4、综掘机(装岩机)前方有人作业擅自启动的;综掘机(装岩 机)检修未停电闭锁的;综掘机(装岩机)运行时进入其运行区域内 的。 5、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未停机的。 6、综掘机(装岩机)停止工作、检修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后 退 5 米并将切割头落地(装岩机扒斗落地)的,未断开综掘机(装岩 机)自身电源或上级馈电开关未停电闭锁的。 (五) “一通三防”部分 1、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 2、变电工脱岗,送电不及时或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 斯超限的。 3、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的。 4、擅自排放瓦斯的。 5、处理瓦斯超限采用“一风吹”的。 6、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浓度的。 7、擅自进入栅栏内的。 8、擅自扒开封闭墙的。 9、巷道启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0、巷道贯通前未构建齐全通风设施的;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 风系统的。 11、敞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12、采掘工作面未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的。 13、故意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或私自甩开断电保护 等装置的。 (六)机电、运输部分 机电部分 1、未办理停送电申请,擅自停送电的。 2、强行解除闭锁装置,进行操作的。 3、无“MA”煤安标志的机电产品擅自入井的。 4、井下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子仪表、编程器的。 5、擅自停用井下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人。 6、检修无极绳绞车时未停电闭锁挂牌的或更换压绳轮时未松动 钢丝绳的。 7、违章停送电; 8、带电检修; 运输部分 1、违章乘坐皮带行为; 2、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进行使用的。 3、绞车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4、绞车钢丝绳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的。 5、斜巷或矿车运输中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或保险绳的。 6、斜巷装卸车未按规定采取防止车辆下滑措施的或悬勾装车未 采取安全措施的。 7、矿车运行中摘挂车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