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广东广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各部门必须按 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告和处理, 并对其准确性和及 时性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以 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以下等级: 一、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 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 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报告。 第七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或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2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 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应急响应与救援 第十条 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 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 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事故现场 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 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第五章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 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应主动提供以下方面资料 3 一、公司有效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管理体系认证书; (七)省外施工队伍入域登记表及施工许可证书; (八)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四)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评价,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 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 (五)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 (六)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七)其他相关文件(劳动保护、保险等方面的资料). 三、企业安全培训资料 (一)培训教材; (二)“三类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资料 1、证件; 4 2、考核试卷; 3、考勤表; 4、成绩单; 5、其他相关资料。 四、主要负责人简历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 (二)、项目部经理简历; (三)、主管项目负责人简历; (四)、直接(现场)责任人简历; (五)、项目负责人资质证及安全员证件。 五、合同、协议文本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 (四)、其他与事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 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 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章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后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或意见依 《北京中通威 5 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进行公司内部纪律 处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六条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 致事故发生,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 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检察 机关的处理结果或意见依 《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单位内部纪律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第十七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国务院或者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 遵照相关意见依照本制度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的批复, 对公司内负有事 故责任的人员按照 《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 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及各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落实防 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 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广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