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例 1】 甲、 乙夫妇因 8 岁的儿子严重残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 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 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 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 7 题) 。① 甲、 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 乙以不作为方式(母 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 ,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 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 2】 甲、 乙共谋伤害丙, 丙中一刀, 不知甲或乙所为。 ①丙只须证明甲、 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 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 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 任, 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 某一加害人 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 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 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 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 “同一损害” , 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 ,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 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 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 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 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 因果关系” (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 【例 5】 (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 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 及随后的游人丙。 ①甲、 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 构成共同侵权。 ②须注意: 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 ,就不是共同侵权 了。 【例 6】 (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 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 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 300 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 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 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 7】 (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 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 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 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 “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 权。 【例 8】甲(20 岁)对乙(12 岁)说: “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 应! ”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 花去医药费 3 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 3 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 3 万元 C. 丁有权请求丙赔偿 3 万元 D.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答案】ACD 【例 9】 甲、 乙、 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 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 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一颗子弹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难以 确定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①甲、乙、丙的射击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②共同 危险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加害人不明, 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 故在责任成立 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的行为与损害间均有因果关系。 【例 10】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 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三颗子弹均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头部,致丁 死亡。①甲、乙、丙主观上为共同过失。②甲、乙、丙每一个的射击行为与损害 均有因果关系。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④ 即使甲证明丙的射击行为足以致丁死亡,也不能免除甲、乙的责任。 【例 11】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甲、乙、丙来到 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 部,致丁重伤。①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 但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 责任。②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扔,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这 就是共同故意的威力。③共同故意的侵权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前面已经强调过) 。 【例 12】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正 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的一块石子击伤眼睛。①甲、乙、丙构 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②若甲举证证明,打伤丁的石头是丙扔的, 则由丁单独承担责任,甲、乙免责。③但是,若不能确立实际加害人,甲举证证 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砸中丁的石头为花岗岩,甲证明自己扔 的是大理石) ,则甲不能免除连带责任。法理在于:民事证明标准不高;保障受 害人的救济。 【例 13】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 况下,潜入丙家,分别举枪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 亡。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同时造成同一损害, 且各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甲、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承担 连带责任。②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而不是因为构 成共同侵权。恰恰相反,甲、乙属于分别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 【例 14】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 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致丙重伤。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 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 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 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 【答案】A 【例 15】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 20 毫克,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况 下, 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入相同的毒物 20 毫克。 丙饮用后中毒死亡。 ①此时, 若采用相当关系理论,甲、乙均可主张,没有自己的投毒行为,丙也会应为另一 人的投毒行为死亡, 故自己的投毒行为不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 自己的投毒行为 与丙死亡间无因果关系。②为了应对这一窘境。在此中场合,不采用相当因果关 系理论,改采累积因果关系说,因甲、乙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故甲、乙 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制定的学理基础。 【例 16】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 5 毫克,单独不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 的情况下, 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入相同毒物 5 毫克。 丙饮用后中毒死亡。 ①甲、 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