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 1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 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 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 21 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 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 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2 -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 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 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 在职人员。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 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 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 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 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 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 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 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 3 -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六)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 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 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 性工作。清标人员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使用 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清标工作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 评标系统进行。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并确认清标结果。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 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利用提供信息的机会,干扰评 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采用纸质资料评标的,招标人应保证至少每两名评标委员会 成员共同使用一份招标文件,但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每人 一份。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区分技术标、商务 标和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其中信用标 的评审应当直接采用开标当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的企业 - 4 -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相应投标 人的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 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分权重合计为100%, 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一般为5%-20%,并应当符合本办法 附表的规定。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为95%-80%, 其中,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 不得少于60%。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 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 明书,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 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 提出回避: (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 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 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 5 -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 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 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务或 者其他好处。 (六)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 要求。 (七)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 评标程序 - 6 -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 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后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 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作详细评审、比较,再纳入信用标。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评审技术标。 第十八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因素仅限于投标 人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力、拟投 入生产资源,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管理要素等。 第十九条 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 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等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就每项评分写出评 审意见。 第二十条 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 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 形式发放投标人;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应通过电子化平台发放。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加权折算商务标 和技术标的合计得分。 第二十一条 信用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 7 - (一)采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各投标人的企业 信用评价分值。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在商务标和技术标加权得分的 基础上,进行二次加权,折算总得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 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6%或招标控制价6%的,市 政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标底6%或招标控制价8%的,或者评标委员 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 就其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 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