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精品文档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 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JGJ 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精品文档 .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 50016、GA 654 和 JGJ 49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institution 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3.2 消防设施、器材 fire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建筑内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人员疏散、逃生等设施、器材的总 称。 4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医疗机构中建筑物的建设、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行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1.2 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 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机构不同层次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4.1.3 医疗机构应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 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的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 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 时,会报火警(1 1 9 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起火,会组织逃生和疏散 病患及陪护人员。 4.1.4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 119 电话报警,并同时报告医疗机 构的负责人,立即组织灭火或疏散。 精品文档 . 4.1.5 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应在本机构的公众活 动场所的明显位置通过图画、视频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本机构避难场地及各场所的消防 应急疏散方法、路径、通道,宣传火灾危害、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等知识。 4.1.6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的要求。施工期间应注意防火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建成 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7 为医疗机构及其建筑物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 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标识应明显清 晰,其周围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4.1.8 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与逃生器材 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 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 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4.1.9 应在医疗机构建筑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 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消防应急照明、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 换。 4.1.10 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 禁止占用、 堵塞疏散走道和楼梯间,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上不应安装栅栏;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 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 向开启。 精品文档 .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 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1.11 医疗机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 和标识应符合 GB 50222 和 GB 20286 的规定。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 经有关部门核准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 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疏散通行。 4.1.12 医疗机构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 定,且应符合 GA 588 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 4.1.13 医疗机构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 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 GA 587 的 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 措施,并应在维修后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4.1.14 医疗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消防设 施的检测应按 GA 503 的规定进行。 4.2 消防安全责任 4.2.1 医疗机构应确定本单位及其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 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2.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 任,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4.2.3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 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经过消防职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 精品文档 . 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 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4.2.4 医疗机构租赁的建筑物应经消防验收合格;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 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医疗机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出租建筑物时,还应 明确使用(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租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疗机构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 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4.2.5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 职责: a)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