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业务管理制度-医疗护理
医疗护理医疗护理 医疗保健工作制度医疗保健工作制度 1. 1. 本制度适合尚未取得 《上海市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证书》 的机构使用。 已取得 《上海市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证书》 的机构参照卫生局规定执行。 2. 2. 尚未取得《上海市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机构无行医资格。 3. 3. 机构须与卫生部门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 由医疗部门为机构提供医 疗保健服务。 4. 4. 为住养老人建立健康档案。 保健病史原则每月记录一次, 特殊情况 随时记。 5. 5. 医务人员要定期查房,每周一至二次。 6. 6. 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健康档案书写制度健康档案书写制度 1. 1. 新入院老人健康档案必须在入院 24 小时内完成。 书写格式详见“健 康档案”工作表式。新入院老人连续三天记录病程记录。 2. 2. 健康档案记录应用水笔书写,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 医师签全名。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按卫生部规定要求予以纠正。 3. 3. 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应按 照疾病分类名称填写。 4. 4. 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结果及分析、治疗过程和效果。一般 情况,每月记录一次。病情变化应随时记录。入住满半年以上的每年 有阶段小结记录。 5. 5. 各种检查报告单应按顺序规范粘贴。 医保病人根据当地要求粘贴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