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知识要点】 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 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可分三种情 况: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 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只处罚贩卖者, 不处罚购买者; 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 于共犯;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才成立共犯。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 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 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事后 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 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知识要点】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对 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简单共犯刑 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经典考题 52】 (2002 年试卷二第 32 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 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 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 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 其行为相互联系、 相互配合, 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 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 无论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 也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由谁导 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1.本案中,甲、乙共谋伤害丙,并且共同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乙成立故意 伤害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论重伤结果是甲还是乙导致,也无论 能否查清是谁导致的,甲、 乙两人都要对对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承担刑事责 任,所以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D 选项说法正确。 2.ABC 三个选项的共同点是都坚持认为“证据不足” ,这一说法的前提是被害人 “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即在证据认定上适用了 疑罪从无、 疑罪从轻的原则。但这一原则的应用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 任是相互排斥限的,即成立共犯时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成立共犯时才分别 定罪处罚,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就要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所以, 在本案中不能适用疑罪从无、 疑罪从轻的原则, 而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理。 ABC 三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 ABC. 注意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一知识点的命题思路包括以下内容: (1)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杀害丙,甲射出的子弹打死了丙,甲、乙两人的行为 与饼的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2)甲、乙二人共同故意伤害丙,不知道谁的行为导致了丙重伤(或者死亡) , 甲、乙两人的伤害行为与重伤(或者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两人成立故意 伤害罪重伤(或者死亡) 。 (3)甲、乙共同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仅有一个致命伤,查不清 是谁导致,而且事后发现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 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4)甲、乙、丙三人共同贪污(或者受贿) 100 万,甲分得99 万,乙分得1 万, 丙分文未取,三人成立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每人的犯罪数额都为100 万。 (5)甲、乙共谋盗窃,甲到里屋盗窃5000 元、乙到外屋盗窃1 万元,分赃时甲 说只盗窃了 500 元,乙说只盗窃了100 元,两人分了600 元后离开。甲、乙两人 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盗窃数额都为 1.5 万元。 (6)甲、乙二人以共同实行抢劫的意思,甲对丙以暴力相威胁,夺走丙身上的 现金,其间乙到丙的另一房间取走财物的,都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 注意几种特殊情形的共犯: 1.共谋共同正犯: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相约次日晚到丙家共同下手,但届时乙 未去,甲一人将丙杀死。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附加的共同正犯:为了确保暗杀的成功,10 个杀手同时向一名被害人开枪射 击,被害人身中数弹,但不能查明哪些杀手射中了被害人。在这种场合,所有的 杀手都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3.择一的共同正犯: 多个杀手堵住了被害人房屋的所有出口或者封堵了被害人的 所有逃跑线路, 即使最终仅由一个杀手杀害了被害人,也应认为所有杀手都是共 同正犯。 如果在多个城市分散地理伏一些杀手,被害人出现在哪个城市就由哪个 城市的杀手杀害,则只有杀害者是正犯,其他杀手不成立共同正犯。 三、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 【知识要点】 (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 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 (二)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 故意的情形。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 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 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 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 其要点主要有以下两点:法律 敎育 网 1.当先行为人实施了某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故意参与某犯罪 时,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已经非法拘禁丙三天,乙从第四天起与甲共同非法 拘禁丙的,甲与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再如,甲已经向丙实施了欺诈行为, 使丙产生了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乙得知真相后参与诈骗,从丙处取得财物时, 乙与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注意: 除了持续犯, 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 可能成立窝藏、 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2.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1)甲使用暴力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 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甲的暴力造成的。甲、乙构成抢劫罪承 继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 担刑事责任。 (2)甲使用暴力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知情的乙参与进来踢丙心脏一脚,然 后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