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 年 7 月 1 日 1 总则 1.0.1 为使电力工程电缆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便于施工和维护,制 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电力工程中 200kV 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 敷设设计。 1.0.3 电力工程的电缆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 2.0.1 耐火性(fire resistance) :在特定高温、时间的火焰作用下电缆能维持通电运行的特 性。 2.0.2 难燃性(flame retardance) :在特定试验条件的火焰作用使电缆被烧着后撤去火源能 迅即自熄的特性。 2.0.3 干式交联(dry-type cross-linked) :使交联聚乙烯绝缘材料的制造能显著减少水分 含量的交联工艺之泛称。 2.0.4 水树 (water tree) : 是交联聚乙烯电缆运行中绝缘层发生树枝状微细裂纹现象的略称。 它异致绝缘特性变坏,造成电缆故障。 2.0.5 金属塑料复合阻水层(metallic-plastic composite water barrier) :由铝或铅箔等薄金 属层夹于塑料中的复合带沿电缆包围构成的阻水层。 2.0.6 热阻(thermal resistance) :计算电缆载流量采取热网络分析法、以一维散热过程的 热欧姆法则所定义的物理量。 2.0.7 回流线(辅助接地线,auxiliary ground wire) :配置平行于高压单芯电缆线路、具有 两端接地使感应电流形成回路的导线。 2.0.8 直埋敷设(direct burying) :电缆敷设入地下壕沟中沿沟底和电缆上覆盖有软土层、 且设保护板再埋齐地坪的敷设方式。 2.0.9 电缆沟(cable trough) :封闭式不通行但盖板可开启的电缆构筑物,且布置与地坪相 齐或稍有上下。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2 2.0.10 浅槽(channel) :容纳电缆数量较少未含支架且沟底可不封实的有盖槽式构筑物,可 布置齐地坪或地坪上。 2.0.11 隧道(tunnel) :容纳电缆数量较多有供安装和巡视方便的通道,且是全封闭性的电 缆构筑物。 2.0.12 夹层(电缆汇接室,switch cabin) :控制室楼层下能容纳众多电缆汇接,便于安装活 动的大厅式电缆构筑物。 2.0.13 工作井(manhole) :人可出入以安置电缆接头等附属部件或供牵拉电缆作业所需的 小室式电缆构筑物。 2.0.14 电缆构筑物(cable buildings) :专供敷设电缆或安置附件的电缆沟、浅槽、隧道、夹 层、竖井和工井等构筑物的泛称。 2.0.15 挠性固定 (slip fixing) : 使电缆随热胀冷缩可沿固定处轴向角度变化或稍有横移的固 定方式。 2.0.16 刚性固定(rigid fixing) :使电缆不随热胀冷缩发生位移的夹紧固定方式。 2.0.17 电缆的蛇形敷设(snaking of cable) :按定量参数要求使电缆轴向热机械应力减少呈 波浪状的敷设方式。 2.0.18 普通支架(臂式支架,cantilever bracket) :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 制支架。 2.0.19 电缆桥架 (电缆托架, cable tray) : 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 弯通、 组件以及托臂 (臂 式支架) 、吊架等构成具有密接支承电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 2.0.20 电缆支架(cable brackets) :电缆桥架、普通支架、吊架的总称。 2.0.21 阻火包(防火枕,fire protection pillows) :是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 袋状耐火物。 3 电缆型式与截面选择 3.1 电缆芯线材质 3.1.1 控制电缆应采用铜芯。 3.1.2 用于下列情况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铜芯: (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要保持连接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 (2)振动剧烈、有爆炸危险或对铝有腐蚀等严酷的工作环境。 (3)耐火电缆。 3.1.3 用于下列情况的电力电缆,宜采用铜芯: (1)紧靠高温设备配置。 (2)安全性要求高的重要公共设施中。 (3)水下敷设当工作电流较大需增多电缆根数时。 3.1.4 除限于产品仅有铜芯和本规范第 3.1.1~3.1.3 条确定宜用铜芯的情况外, 电缆缆芯材 质应采用铝芯。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3 3.2 电力电缆芯数 3.2.1 1kV 及其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回路的电缆芯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保护线与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位连接接地的情况: (1)保护线与中性线合用同一导体时,应采用四芯电缆。 (2)保护线与中性线各自独立时,宜用五芯电缆;当满足本规范第 5.1.16 条的规定的情况 下,也可采用四芯电缆与另外的保护线导体组成。 3.2.1.2 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位的接地与电源系统接地各自独立的情况, 应采用四芯电缆。 3.2.2 1kV 及其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单相回路的电缆芯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保护线与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位连接接地的情况: (1)保护线与中性线合用同一导体时,应采用两芯电缆。 (2)保护线与中性线各自独立时,宜采用三芯电缆;在满足本规范第 5.1.16 条规定的情况 下,也可采用两芯电缆与另外的保护线导体组成。 3.2.2.2 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位的接地与电源系统接地各自独立的情况, 应采用两芯电缆。 3.2.3 工作电流较大的回路或水下敷设时,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可采用单芯电缆。 3.2.4 除本规范第 3.2.1 条、3.2.2 条、3.2.3 条的规定情况外,交流供电回路宜用三芯电缆。 3.2.5 直流供电回路,宜采用两芯电缆;当需要时可采用单芯电缆。 3.3 电缆绝缘水平 3.3.1 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缆芯的相间额定电压,不得低于使用回路的工作线电压。 3.3.2 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缆芯与绝缘屏蔽或金属套之间额定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阻抗接地的系统当接地保护动作不超过 1min 切除故障时,应 按 100%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 (2)对于(1)项外的供电系统,不宜低于 13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在单相接地故 障可能持续 8h 以上,或发电机回路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情况,宜采取 173%的使用回路工 作相电压。 3.3.3 交流系统中电缆的冲击耐压水平,应满足系统绝缘配合要求。 3.3.4 直流输电用电力电缆绝缘水平,应计及负荷变化因素、满足内部过电压的要求。 3.3.5 控制电缆额定电压的选择,应不低于该回路工作电压、满足可能经受的暂态和工频 过电压作用要求。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沿较长高压电缆并行敷设的控制电缆(导引电缆) ,选用相适合的额定电压。 (2)在 220kV 及以上高压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