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 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目录】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 113 种) 第二部分 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第三部分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 76 种) 第四部分 禁毒部门管辖案件 第五部分 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 27 种) 【正文】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 113 种)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 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 500 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 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 1 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 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 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 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 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 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 千元以上,毁坏粮 食、棉花 1 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 1 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 花 1 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 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 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 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 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 的工厂、 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 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 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 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 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 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 弹的非军用枪支 1 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枪支 2 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 10 发以 上、气枪铅弹 500 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 100 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 枚以上 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 药 1000 克以上或者烟火药 3000 克以上、雷管 30 枚以上或者导火 索、导爆索 30 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 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 药、黑火药 10 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 30 千克以上、雷管 300 枚以 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 300 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 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 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 支以 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2 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 10 发以上、气枪铅弹 500 发以上或 者其他非军用子弹 100 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 1000 克以上或者烟火 药 3000 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 30 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 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 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 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 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 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 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 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 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 应予立案。 十九、 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 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 3 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