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2004—03—01 发布 2004—05—01 实施 1 总则 1.0.1 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 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 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 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 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 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 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 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 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 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标准中主 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 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2.0.6 代表船型 typical ship type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 的船型。 2.0.7 代表船队 typical fleet 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 队。 2.0.8 船舶设计吃水 designed draft of ship 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3 航道 3.0.1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 7 级,见表 3.0.1。 表 3.0.1 航道等级划分 航道等级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船舶吨级(t) 3000 2000 1000 500 300 100 50 注:1 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2 通航 3000 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Ⅰ级航道。 3.0.2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3.0.2)。 1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 3.0.2-1 所列数值。 注:1 当船队推轮吃水等于、大于驳船吃水时,应按推轮的设计吃水确定航道水 深; 2 流速 3m/s 以上、水势汹乱的航道,直线段航道宽度应在表列宽度的基础 上适当加大; 3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 3.0.5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2 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 3.0.2-2 所列数值。 表 3.0.2-2 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 注:1 通航浅吃水船舶的类似航道,经论证可参照执行; 2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 3.0.5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3 所列数值。 表 3.0.2-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 注:1 仅通航货船的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可按其船型尺度研究确定; 2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 3.0.5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图 3.0.2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横断面图 H—航道水深;B—航道宽度;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3.0.3 限制性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 3.0.3 所列数值(图 3.0.3)。 表 3.0.3 限制性航道尺度 注: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 3.0.5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图 3.0.3 限制性航道横断面图 H—航道水深;Bb—航道底宽;m—边坡系数;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3.0.4 湖泊和水库航道尺度可采用表 3.0.2-1 所列数值。受风浪影响的航道,应 适当加大航道尺度。 3.0.5 内河航道尺度的确定,除应满足第 3.0.2 条、第 3.0.3 条和第 3.0.4 条的要 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 定。对枯水期较长或运输繁忙的航道,应采用表3.0.2-1~表 3.0.2-3 所列航道水 深幅度的上限;对整治比较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但在 水位接近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应减载航行。 当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 水深 值应增加 0.1~0.2m。 2 内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分析确定。除整治 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外, 均应采用双线航道。 当双线航道不能满 足要求时,应采用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3 内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 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 内河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 倍或货船长度、拖带 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 4 倍。 在特殊困难河段,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 求时,在宽度加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 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 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 2 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 倍。流 速 3m/s 以上、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航道,其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 度或货船长度的 5 倍。 5 限制性航道的断面系数不应小于 6,流速较大的航道不应小于 7。 3.0.6 当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经论证需采用特殊的设计船舶或船队时,其航道尺 度应按本标准第 3.0.5 条和附录 A 的有关规定分析计算确定。 3.0.7 内河航道中的流速、流态和比降等水流条件应满足设计船舶或船队安全航 行的要求。 4 船 闸 4.1 船闸规模和尺度 4.1.1 船闸级别应按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划分为 7 级,其分级指标与航道分 级指标相同。 4.1.2 船闸的建设规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船 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 年;对增建和改 建、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闸: 1)采用单线船闸,通过能力不能满足设计水平年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 量要求的; 2)客货运量大或船舶过闸繁忙的连续多级船闸,由于单线船闸迎向运转通过 能力不足或过闸、待闸时间较长,导致船舶运输效率显著下降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