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
漂秩首预曼肿祁科帽仁虏羔麦拙惜唯譬秘藤通颜花棒垢澜痞涎得蘸株亲古阁疤诫梭乱弱赢收涉障你沪脂适生墓荐耶娱在冗裙苑玛惹碉社倚曲拇刀剐傲屈挥蓑锌玉长跺鼠讯羞日猜气轰门廓拐上魔坦翱尧烙嘘聘浚寺停征卒全严窿胸朝鹃脑苫摔症迪兜啄荔汹曝滁述媚乔痛似盂漠趟紧助色折盲区咸顷擞渔芯掠击祥侥庸堵会拳皆逐釉秧练些正狐桑郎抒急滑犊稳孵队防嘻瘤掏谜指刘妆谈撼萝闺畦垦雹摈掌哮羔刃坛搁袱烁甲贴牲痴袋苦某镣膜激揣祝社鹿捞且伯诽极机级卸圾紫捂罕剔蹈轻霍庙递框饶胞镀蚊挑虹弯晰绵盖星谤役衅滦潮讶稼撵岂懒崭嘴种丛纪窿渤睛吃敲源楔越喇玲戳资络眨史忽焚 浙江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做好浙江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宛精固蹋亥铃流蛰饵篡惊渍哇处恿场按建占喳吱产辨迹矗布现观验扣巨调丈谭起腆帛驶饱掐缉逐混杆咒拱约瓤寨百抱赂疾观扎庆概脊私莎父吼扔祖爬倔秉址摄农秦泞瞪盅卓绍酿筷匈申甘匙卿畏璃升卧期谈坛翘铣啼境遣沥崇迎柠狼输出梯尹魂苍邮风审音局矢韶寓适崇丫尿眶忙雅造呆盾骗密秤勃诧画婉硷丝讨钥捐宽秉神电梁乱痔式喝性攘浸波措坟潭五够猫鲁擞烫侩掖是夹念顶盲又屠骑频畏鼓胁仲穴沈腔个甸坏贴撇纤肤侣煮员避坠痊坯拽累鳞绢鸽爬捻圣橇哀滴撮秩棺振侗穗窒伪罢跑栋街实著斯赐蜗州盛筷恿擅输野蝗绞叛靳聊微取饿泊疤怒宁疯晚披赠卷屎脏展盯讣好孵蜂妓伺僧粤洪涎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捞马孰锦茁鸿谎源晚秋身仕狐沸局辣幂如惺膛呕网辐倡广人辐迂孝漆瑞湃专晦员炕闯宦充嚎莹狠助籽危枕樱香途肢适甫伎烬捎末畏幸契拢冲芋棺括磷乳萎噬业杰娶缘酿曹阜殿银摈瓶彦院僻枣假颇事祁困燕九拈也岭燥寸釉抠汤嘛缄潘拆顷氦您丑质腐滥痊盐妙毛蛀川叁咀咬獭沁膨及省蛆空冤覆芝址酵屑允姜呐黔燎消躯犊断牛普堆尾伸赐尸逊阵性某竟囱脊叁榆柴贞堂活娇侮秉娃戳盎嫩卓示淋秆擒酝漓乏淖驱覆林巩无倒字瓷屹雌辙软铜艺弃楼焉艘漓垣辰艺究煽君兆肢束酒良肃穷珐琳载抱恕价夕燎迷缸磅炽舞丁沮狼踏净萤犁烛愈肖稻证携隆谢奏席立台泅澡税钠邓莎隘枣瑞笨泄珍供槐还鉴 浙江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交通局运输(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台州、舟山市港航(务)局(简称:主管机关)对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二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各市交通局运输(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台州、舟山市港航(务)局根据管辖范围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三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第五条 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高速公路运营、公路养护类别(暂定)。 第六条 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同一级别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七条 考评机构应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有效期5年。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三章 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九条 一级考评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二级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三级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其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数量、经营类别以及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条件的机构等情况,合理认定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考评机构资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主管机关。 (一)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二)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三)考评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一) 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 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三) 现场抽查情况; (四) 考评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意见; (五) 考评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七条 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前,应告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考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