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 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 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规范适 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本规范重 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 社会等方面的要求。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 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 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本 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 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 语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 筑中的住宅部分) ,简称住宅。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 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 疏散。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5 无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 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2.0.6 绿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 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 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不包括其他屋顶、 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2.0.10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 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 宽度及地面、 扶手、 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 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2.0.16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 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 害等的不利影响。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 路和公共绿地。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 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 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 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 采光和隔声要求。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3.1.10 住宅必须进 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3.1.11 住宅建设应 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 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1.1~3.1.12 提出了住宅在规划、选址、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室内 外环境、建筑节能、节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 3.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 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 要求。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二十九条和“三 新”核准行政许可, 当工程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时,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建标[2005]124 号)的规定进行核准。3.2.3 未经技 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 测、设计单位鉴定、校核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结构安全。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 50 年。 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 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 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灾害后的 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 改建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