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逐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 年 12 月 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 3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6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7 第五章 产品责任 9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10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1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13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13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15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 16 第十二章 附 则 17 黄色背景为李建伟的讲解内容 注释: 第一章到第四章为总则(总论) 第五章开始到第十一章分则 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的法律法规都列入司法考试范围之内。 今年的侵权责任法的考试分数大概不会低于12分。 第一年的命题的难度不会很大。考试主要是以条文字面的意思为主。 本次立法特点。 1. 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 分则中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原则。(总则抽象条文, 分则中的第一条都是本章的一般规定) 2. 概括性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规定。 3. 以归责原则为纲来构建各类的侵权责任体系。 3.1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 3.2无过错责任。不管有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3.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制裁是手段,保护是目的。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杀人) 、健康权(造成残疾) 、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前立法没有明确规定) 、婚姻自主权(包办、强迫买卖 婚姻) 、监护权(拐骗拐卖儿童,使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宅基地 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典权等) 、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等是后等,表示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开发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权益。 比如说,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都是民事权益。 民法是授权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的是民事权益。 (权益:权利和利益) 。 前9项是人身权。后9项是财产权。 比如人死后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但并不能对其尸体进行损害和侮辱等行为。 侵害死者的是利益并非权利。比如商业秘密是保护商业利益。 没有把债权列举进来,立法者没有把债权作为侵权的客体。 如:甲乙有一每日供货合同,一日甲没送到,原因是因为丙造成交通事故而没有 送到。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之后甲可以向丙主张侵权责任,但乙不能向丙主张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成为侵犯债权的。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是宣示性条款,有权利必然有救济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要做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责任独性,又打又罚)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 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私权优先原则,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并不是侵权责任的万能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也都适用)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原则) 小法条大案例,一般侵权的“宪法”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推定过错原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为职业上的过失和违背 一般注意义务的过失属于重大过失。 推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之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 推定过错的权利。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主观上即使不具有过错,只要损害就要负责)他人民事权 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第八条 二人(法人和自然人)以上共同实施(可以一个作为另一个不作为也为 侵权) 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和共同责任不同, 2个主体) 。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过错是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共同故意。 第九条 教唆(激将法、喝倒彩等也是教唆)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 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有暗中帮助的现象,比如发一条辱骂别人的帖子,另一个人始终顶 帖子就是暗中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强调是监护人的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 与《民法通则》矛盾的时候按照本法, 《民法通则》153条规定单位为监护人 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本法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单位为监护人的也应当承担监 护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侵权人和单位承担安份责任。 原来规定的教唆无行为能力人,无心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但本条修改 为监护人和侵权人承担安份责任。 原来规定的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连带责任改为安份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和本法第8条共同侵权区别: 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1, 主观上是否有共同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 为则没有 2, 行为是否有独立性,共同侵权是没有独立性的,共同危险行为各个行为都是 独立的。 被诉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是2个或2个以上的多个行为。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 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比如2个化工厂同时往鱼塘排污造成鱼塘的鱼死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2个行为的性质各不相同。 比如一个人用刀插入别人,到医院因为医院的重大过失致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 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 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平均承担)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不能要求别人多支付。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