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项目合作协议适用于个人
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为了合作的规范经营,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第三条、 合作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日起, 至________年____ 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 额的;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 投资额的;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二)三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作项目余下价值经三 方共同协商后折算成现金,在扣除三方出资的总金额后,按照三方各自 在合作过程当中所占份额予以分割; 如合作终止时合作项目总价值不足 以返还三方出资总额, 三方应根据各自所占份额对合作项目时存价值予 以分割。 第五条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 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每月按照当月总利润的百分之八十为依据由三方当月总利润的百分之八十为依据由三方根 据各自出资份额分割利润,余下百分之二十转为合作项目后续发展资 金,若每月余下百分之二十利润累计到一个月的总利润时, 合作三方任 何一方有权提出三方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来分割该笔财产。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三方各自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合作项目的共同债务;合作三 方中任何一方独自以合作项目的名义或三方共同对外借款、 融资、抵押 的,其他两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第六条、第六条、本合作协议所约定的经营项目场由乙方无偿出借,经三方 协商约定,经营场所的每年水电费用开支按照如下具体标准核算 第七条、第七条、吸纳新的合作人、退出合作项目、项目所有权益的转让。 (一) 吸纳新的合作人。 新加入的合作人,必须承认本协议的效力,且同意按照本协议履行 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新加入的合作人应当征得全体合做人的同意。 (二) 退出合作项目。 1. 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 退出: ①合作项目终止时。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项目事由的。 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合作人退伙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标准按照退出之日起合作项目前三个月项损失赔偿标准按照退出之日起合作项目前三个月项 目月均平均收入的目月均平均收入的 60%60%承担,向其它合作人支付,其它合作人对此赔偿承担,向其它合作人支付,其它合作人对此赔偿 款项有永久追诉权款项有永久追诉权。 2. 协定退出,非因合作人本人原因,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定 退出: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 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隐瞒项目真实收入、虚开采 购支出项目等严重影响项目日常经营,并致使合作人之间无合作基础 的;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 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 状况根据退伙人所占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 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 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 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 人。 第七条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1. 合作事务的合作事务的 经营权经营权 决定权决定权 监督权,监督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 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对外进 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 偿。 (二)禁止合作人在本项目市区范围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 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 本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因此行为造成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因此行为造成 合作项目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作项目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 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照死亡合作人继承人 的选择,既可以选择转让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由其他合作人继续 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 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非因合作人本人原因致使合作项目不能完成; 4. 合作项目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 日内由合作人 共同协商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