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第一章法理基础法理基础 第一节法的基本范畴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行为规范及其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 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四)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二. 法的本质: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 法在本质上是掌握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人们了解法的规定, 遵循其规定行事, 发挥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B.评价:法是一种标准,能起到对他人行 为进行评价的作用;C.预测:法能够发挥让人们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 后果,并合理期望他人如何行为的功能; D.教育:是指法对人们意识 的影响、同化作用和对人们行为习惯的形成作用; E.强制:是指法所 具有的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纠正违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者的功能。 (二)法的社会作用:A.维护统治阶级统治;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律关系:它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的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 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有三个基本要素: A.主体:指法律 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B.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C.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 法的体系 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 个要素构成的; (二)法律结构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A.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B.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 范; 二.法的部门体系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 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的母法; (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是调整市场 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各种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五)社会法:通常把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活动的法成为社会法。 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方面的法; (六)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诉讼法:是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八)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法的效力体系 (一)宪法:由全国人大按特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负责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其 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形式的法;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法律效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 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 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及于本区域以外; (五)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发 生效力; (六)政府规章:在本区域内有效; (七)有关国际条例:它不属于国内法,但国家作为签约主体,国家 自身和国内的个人和单位都有遵守的义务。 四、法的历史体系 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是大力法系(即罗马 -德意志法系或 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 。 五.其他分类形式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 权、职责;程序法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 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 (二)公法和私法:凡调整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从而 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公法; 凡调整 当事人之间各自以其独立的地位, 自主、自愿所发生的平等社会关系 的法律制度为私法。 第三节 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即立法,是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 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一.立法权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权利范围。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 (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根 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A.为贯彻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事 项;B.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C.授权立法事项;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B.属于地方 事务中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C.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 法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 (四)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 部门规章的制定必须在各部门权 限之内,并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五)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政府法规的立法范围包括:为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二.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和废 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 序。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 (一)概念:是指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 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 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制定 A.制定主体: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税务所、稽查局和其他税务行 政机构不是制定主体; B.制定原则:公开、统一、效能; C.制定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并签署----公布----生效; (三)管理 A.备案审查: 上级税务机关有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管 理、监督的权利和职责; B.文件清理:分为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 C.后评估:制定机关应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 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馈问题较多的文件,及时进行分析、 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D.异议处理。 第四节 法的适用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指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 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者组织, 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 活动; (二)原则: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法的适用的模式: (一)调查、分析事实; (二)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对事实的 认定和法律规范的选择做出确切解释; (四)作出法律决定,产生适 用的法律文书; (五)送达文书; (六)执行文书; (七)检查监督。 三.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 法优于一般法。 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法基础行政法基础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涵义: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 管理的活动。对其理解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