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料件转内销的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保稅料件轉內銷的管理保稅料件轉內銷的管理 第一節第一節保稅料件的定義保稅料件的定義 所謂保稅料件, 嚴格的定義僅指保稅進口處於大陸海關監管之下的原材料、零配 件、產品和邊角餘料料。但在廣泛定義上則通指那些由特定企業進口至大陸境內, 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可以暫緩繳納關稅等進口稅(一般情況下也可暫緩辦理 進口許可證、配額手續) 且處於海關監管之下的物品。未來這些保稅料件在其向大 陸內地銷售時, 仍需要依法補辦履行進口手續和繳納進口稅。這些保稅料件包括原材 料、零配件、生產用設備、產品、生產邊角餘料剩料等等。在實務上 , 保稅料件通常 包括以下貨物、物資或材料: ●因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等加工貿易專案, 由外國客商提供並獲准予暫時免稅進 口, 但在大陸加工、裝配後仍須復運出口的進口原料、材料、輔料、零件、 部件和包裝材料, 包括以這些材料加工生產的產品與生產後生成的餘料及剩 料; ●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大陸有關法律或法規規定, 准予暫時免稅進口的機器設 備、建廠(場)和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貨物。 ●保稅區內企業依法進口的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 生產用燃料, 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 備; 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 ●進口到保稅區內的轉口貿易貨物和在保稅區內儲存的貨物。(所謂儲存貨物僅 指存放于保稅區內的保稅倉庫內的貨物) ●存放於保稅區外的保稅倉庫內的轉口貿易貨物。 根據大陸政府有關保稅料件管理的相關規定內容,所謂保稅料件具有以下特點: ( (一一) )由特定企業進口用於特定目的由特定企業進口用於特定目的 有權進口保稅料件的企業一般只有經大陸國家外經貿部或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 批准從事加工貿易 (包括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 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轉口 貿易或保稅商品儲存的有關企業;非經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海關許可並辦理相應手續 者,不得進口保稅料件。 而且,保稅料件進口後一般僅用於進口企業自用、進行加工復出口、轉口貿易等 特殊目的,這些特殊目的或用途的關鍵就是該等料件不以向大陸內地銷售為目的。 ( (二二) )暫緩辦理繳納進口稅暫緩辦理繳納進口稅 ( (含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稅負含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稅負) ) 或暫時免稅或暫時免稅 保稅料件進口時均可暫緩繳納進口稅或暫時予以免稅;即使根據大陸國務院的 特別規定需要繳納進口稅,在復運出口時該等已徵繳的稅金也可以退還 。 但是,與真正 的減免稅商品不同的是,保稅料件的保稅實質是在於這部分稅賦只是予以暫時免稅, 一旦發生保稅料件內銷的情況,這部分暫時減免暫不徵收的稅金就應當予以補行徵 收,並補徵暫緩期間的利息。 另外,對於保稅料件,進口時一般情況下可暫時不辦理審查進口許可證或進口配 額的手續,也就是說在進口前可不辦理申請許可證或配額手續。 ( (三三) )處於海關嚴格監管之下處於海關嚴格監管之下 大陸海關對保稅進口料件均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其中進口保稅料件的企業被 要求在辦理進口前獲得海關對其進口料件的許可,且進口後須將進口料件向海關監 管部門予以明確登記;在監管期間內,該保稅料件的使用、生產、運輸、搬移、轉加 工等均須處於海關監管之下,且對於進口保稅料件的使用損耗也需要企業予以合理 說明 。 總之,保稅料件從進口到復運出口或經批准內銷並終止監管前,一直被海關予以 嚴格控制。 ( (四四) )保稅料件內銷受到嚴格限制保稅料件內銷受到嚴格限制 保稅料件其進口的目的並不在於向大陸內地市場銷售,因此,保稅料件的內銷必 然受到大陸政府的嚴格限制。實際上這種限制主要表現在三方面,其一是內銷條件的 限制,例如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保稅料件,一般只有在原加工出口合同不再履行,且不 履行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方可允許內銷;同時辦理內銷前還需要獲得海關的特別許 可;其二表現在辦理進口手續的限制,即保稅料件在進口時未辦理許可證或配額的,在 內銷時需要補辦進口許可證或配額,並按規定去除對該料件的海關監管權;其三是補 繳進口稅,此時除需要繳納原進口當時需要繳納的進口稅,含關稅、增值稅等,同時還 需要繳納因暫緩徵收而發生的稅金之利息。 若有關進口企業未依法內銷保稅料件,包括未經批准擅自內銷、未辦理進口手 續、未取得進口許可證或配額前擅自內銷、未依法繳納有關進口稅 ,或其他違反海關 監管措施的內銷等等行為,大陸海關都可對其予以嚴厲的處罰。 第二節第二節保稅料件轉內銷的限制與審批保稅料件轉內銷的限制與審批 一、加工貿易的保稅料件一、加工貿易的保稅料件 ( (一一) )加工貿易的定義加工貿易的定義 根據 1999 年由大陸外經貿部發佈的《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 為“《加工貿易審批辦法》”) 第二條的內容,加工貿易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 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 下稱進口料件 ) ,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 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即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 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製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 和 「進料加工」(即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 工貿易 )。 ( (二二) )加工貿易企業加工貿易企業 根據上述《加工貿易審批辦法》第三條的內容,加工貿易企業分為經營企業和加 工企業兩類。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定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 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加工企 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 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辦理工商 營業證( 執照 ) 的工廠。 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加工貿易企業既可以作為經營企業,也可以作為加工企業 從事加工貿易。 二、保稅料件的監管二、保稅料件的監管 ( (一一) )海關監管期限海關監管期限 來料加工裝配項下進口的料件屬於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 日止,均應接受海關監管。在海關監管期內,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 包括外 商 ) 不能將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大陸境內出售、轉讓、調換、抵押或移作他用。 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對遵守海關有關規定負有共同責任。 ( (二二) )進口料件及加工成品的內銷進口料件及加工成品的內銷 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均屬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經營單位和 加工生產企業應履行將其返銷出口及不得在境內銷售、轉讓的義務。 如因產品質量及國際市場變化因素無法出口,確需轉為內銷的,經營單位應事先 報省級或受託之各地縣市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合同登記備案的主管海關同意,經 營單位應補交進口許可證。上述手續補辦完畢後,有關貨物方可作內銷處理。 主管海關對進料加工轉內銷的合同,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內銷的批文、 《登記 手冊》 、進口許可證或進口批件以及其他有關單證,在經營單位補繳進口稅款後,對原 登記備案合同予以核銷結案。對已設銀行保證金台帳的進料加工合同,主管海關在核 銷結案後簽發《銀行保證金台帳核銷聯繫單》;經營單位憑此向原開設銀行保證金台 帳的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