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浅析
【内容摘要】 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 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 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 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 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 理制度的原因,同时,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本文认为:现行 《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 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 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 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防范保险欺诈的关 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 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 的司法制度等。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随着我国 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 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 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一、保险诈骗犯罪的 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 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 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 保险诈 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 人 (单位) 。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 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 (单位) 实施或参与实施。 2、 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 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 保人、 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3、 诈骗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 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4、具 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 从中骗取赔偿金; 保险人 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 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5、犯罪黑 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 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 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比数。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 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外,主要是许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 犯罪。一些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只是一种 “公众游戏” ,似乎是可以原谅的。而在保险欺诈者 看来,这只是一种“扯平帐务”的方式。[!--empirenews.page--] 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保 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首先,保险欺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这是本罪 区别于一般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本质所在。国家设立保险制度,创办保险事业,目的 在于消解危险,为工商业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行为人实行保险欺诈,骗取保险金,其 行为直接侵犯了这种保险制度。其次,保险诈骗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我国保险公司的保 险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因此, 保险诈骗必然会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 第二,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根据刑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 人、 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 三,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 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据此,保险诈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已 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 (2)保险人受蒙蔽而进行理赔。保险诈骗是结果犯,即保险诈骗罪既 遂, 不仅实施了诈骗行为, 而且必须使保险人受骗进行了赔付。(3) 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第四, 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事前故意即产生在投保之前, 也可以是事后故意即产生于投保之后。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1、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 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 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 “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 一。2、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 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 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 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 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 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 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 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 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 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 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3、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 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 《保险法》与新《刑法》出 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 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 认定保险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认定保险诈 骗罪,总的标准是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同时,在本罪的司法裁量中,以下三个问题值得 注意: 1、 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区别。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诈骗保险金, 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骗取保 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对于骗取数额较小的保险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 用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处理。[!--empirenews.page--]2、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 区别。保险诈骗与一般诈骗有着共同点:在客观方面,两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主观方面,都有诈骗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 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 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 有权。3、保险诈骗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