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责任[2013][2013]主主 1414 号号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 也可同时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货物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 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 定适用于该两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 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 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货物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 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 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 灭失 (以 下简称“损失”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六条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七条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一)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 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被保险人给托运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托运人或其被保险人给托运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托运人或其 他索赔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他索赔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 进行赔偿;进行赔偿; (三)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的累计责任限 额。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在第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 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第十条计算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20%。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 得赔偿, 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 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 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 付的部分。付的部分。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 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由第三 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 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 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 代理人以外的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发生第十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 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 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 因第十四条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环 境污染危害的,被保险人为排除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 必要的除污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核辐射、核爆炸及核污染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核辐射、核爆炸及核污染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 责任不在此限;责任不在此限; (四)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四)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四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 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六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