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 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 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 ,维护全体业主 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 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 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 (三)物业类型: .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 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主 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 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 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 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 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 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 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 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 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 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 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 备组,行使投票权; 2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 意见和建议;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 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 (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 (十) 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 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 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 章制度, 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 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 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 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 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 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3 (四)本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如下: □专业经营单位按照以下原则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到每一户业 主: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户 分摊;单元楼道内公共照 明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户分摊; 电梯运行费由电梯楼房内 1 层及 以上业主按户分摊; 二次加压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 分摊。 □本小区内公用水、电费计入业主分户水电。 按照规定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 ,物业服务费收费 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倍计算; 电梯能耗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能耗分摊标准增 加%计算. (五)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 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 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六) 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房屋检查、修缮 义务,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从事其他损坏房屋的行为。 (七)业主不得擅自改变位于室内的公共管道, 并配合物业做好 公共管道的维修、疏通工作。 (八)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 对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检、 检查, 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改行为的查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4 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 使用。 第七条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 和谐相处的原则,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 面的问题。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 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 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 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 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 (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 同利益; (六)损毁树木、绿地; (七)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 品;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妨碍公共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5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十一)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四)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十五)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 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 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并对物业服 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约定。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 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 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处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时, 应当向物业买受人出具 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 家 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 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不得利用共用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