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量协议
质质 量量 协协 议议 1主旨与适用范围 .2 2名词解释.2 3标准.2 4乙方质量责任 .3 5PCN 条款 4 6质量责任追溯与索赔 .5 7质量责任异议的提出 .6 8其它质量保证机制 .6 9附则.6 附件清单:.7 授 权 书.8 考核扣分明 甲方:甲方: 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1 1主旨与适用范围主旨与适用范围 1.1 本协议的主旨在于督促甲乙双方努力加强质量意识,认真改进质量工作,积极提高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质量,防止甲乙双方因产品质量而蒙受损失。 1.2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产品。乙方及其分包商(若有)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基 本的质量要求。 1.3 本协议及其附录的要求是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前提条件, 与相关产品有关的特殊条 件或要求,甲方的质量部(或类似名称)将单独告知乙方。 1.4 除非经甲方或甲乙双方明确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乙方单独提交的相关标准。 1.5 本协议可单独成立,适用时也可自动成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订单的附件。 2 2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2.1 质量责任:乙方应对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全过程负有质量责任。所谓“全过程”包括乙方生产过程、甲方检 验过程、甲方生产过程、甲方产品售中及售后过程(包括质量保证期)。 2.2 产品质量事故:由于产品所具有的缺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缺陷)引起的,产品 或者利用产品制作的产品损害第三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设备事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生产设备、工装和工具等的毁坏。 2.4 批次不合格:1、经甲方IQC(即来料检验,下同)检验判定不合格,记为批次不合格;2、在甲方生产线, 同批次产品DPPM值(即产品每百万缺陷数,下同)超过 1000 ,记为批次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批次列入月 度评估考核,根据批次不合格类别,扣除绩效考核分数。(附件3) 2.5 PCN:PCN为Product Change Notification的缩写,意为产品更改事先通知,即若产品发生包括但不仅限 于原材料、产品设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及关键原材料品牌、产地或供应商等做变更。 2.6 替代品:是指可以等同于或者基本上等同于约定产品使用价值的其他产品。 2.7 生产设备: 是指乙方在为向甲方提供产品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设施、制造机器、模具、 测量装置和其他设备。 2.8 安全产品:指需要获得一个或多个机构(例如BSI、VDE、UL、CSA等)出具的相关安全证明的产品。 3 3标准标准 3.1 检验标准:1、甲方的客户要求;2、甲方的工艺标准;3、乙方事先得到甲方书面承认的规格书、认定样 品;4、国家、国际的有关标准。若以上标准不一致,以上述先后顺序确定适用的标准。(以下简称“检验标 准”) 3.2 抽样标准:进料质量管理的抽样计划,除特别规定外,抽样数依照GB T2828 1-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 程序抽样表》正常检验水平II级,AQL=1进行抽样,判定标准Ac=0,Re=1即出现一个不合格品时,整批判为不合格 处理。 3.3 包装标准:为保证甲方对产品的管理,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甲方的《包装规范》要求。若有特殊约定,双方 可协商解决。(以下简称“包装标准”) 3.43.4 质量控制标准:批次合格率大于等于质量控制标准:批次合格率大于等于 98 % 98 %;运送至甲方产线的产品;运送至甲方产线的产品DPPMDPPM值小于等于值小于等于 1000 1000。。 4 4乙方质量责任乙方质量责任 4.1 在乙方生产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承担的质量责任: 4.1.1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WEEE指令和REACH法规,并将检测报告及符合 性声明提供给甲方。 4.1.2在批量生产之前,乙方应送样品至甲方确认,样品随机器应附有以下文件:技术规格书、出货检验报 告、型式试验/可靠性评价结果、样品出厂检验报告、RoHS检测报告/符合性声明、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 PFMEA(过程失效模式和效果分析)、CONTROL PLAN(控制计划)以及所用原材料清单(品牌、型号等)等资 料。必要时,双方可对样品进行封样以明确有关标准。乙方应在至少三年期限内(自样品最后一次通过甲方书 面确认起算),妥善保存以上材料,并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及时予以提供。 4.1.3甲方可向乙方指定关键原材料的品牌或/和产地或/和供应商,除非甲方另有书面指示,合作期间乙方 必须保持不变。 4.1.4乙方需对提供给甲方产品的原材料、产品设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及关键原材料品牌、 产地或供应商等做变更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送样品至甲方确认,在样品评估或小批量试用未完成前乙 方必须保证甲方原产品的正常供应;乙方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同时给出产品替代方 案及下一阶段的供货计划。具体要求见本协议PCN条款(第5条)。 4.1.5乙方应严格执行最终检验/试验程序和库存复查程序,保证批量产品的质量与样品质量一致,杜绝质量 问题出现或重复出现。 4.1.6乙方应对甲方的质量稽查或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隐瞒。 4.1.7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在乙方的成品库存期不超过15天。 如果超过的,乙方应提供书面保证以确保产品质 量合格,并在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交货。一旦发现质量性能测试报告结果与实际检测不符,甲方有权做出 不合格判定,并进行退货处理。如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是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4.1.8对产品包装、 标识及送货单的要求除经甲方明确书面同意的乙方本身规定外,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 《包 装规范》之规定。 4.2 在甲方检验过程中乙方的质量责任: 4.2.1甲方按检验标准和抽样标准的规定判定产品批次是否合格。产品被判定批次不合格时,甲方将向乙方 发出《质量异常单》或其他类似名称的通知。 4.2.2甲方为不影响生产书面同意乙方对不合格产品返工/返修或分拣后让步接收时,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 及时派人返工/返修或分拣;若乙方不能按照前款及时实施的,按照本合同第6条约定执行,特别的,甲方有权 自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相关的返工/返修或分拣费用。 4.2.3乙方或甲方申请用替代品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或提供相关资料;长期代用按第第4.1.24.1.2条条重 新确认样品及规格书等全部资料。 4.2.4甲方IQC抽检合格不能免除乙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 也不能排除其后使用过程可能出现批次不合格、 产品不合格导致甲方拒收或追究乙方相应质量责任。 4.3 在甲方生产使用过程中乙方的质量责任: 4.3.1乙方所供产品在甲方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同批次产品不合格率超过1000 DPPM时,甲方有权对存在质 量不合格的产品及库存同批产品判定批次不合格,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质量异常单》或类似名称的通知。乙方 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者答复不能解决问题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甲方客户投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