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收永久性差异一览表
会计与税收永久性差异一览表会计与税收永久性差异一览表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而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则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法规,会计与税收的依据及目的 不同,差异也就在所难免了,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在我国是必要的,也是不 可改变的现状。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 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 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会 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 法不一致,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序序 号号 永久性差永久性差 异项目异项目 产生永久性差异的原因产生永久性差异的原因 1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2免税收入(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 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先征后返的 (1) 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 部分税款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 按照会计准则 3 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 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 税所得额。 (2)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 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 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 90%计入企 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4减计收入(2)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 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 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1) 企业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 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方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5减免税所得 (4)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 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 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 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 (1)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2)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是指企 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 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 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扣 用于支出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 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缴纳的部分,不得扣除。 6加计扣除 7 超过扣除标 8准的“五险 一金” 9 超过扣除标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 准的补充养 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老保险和补 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充医疗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 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 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 得扣除。 (1)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 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 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 14业务招待费 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 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 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超过扣除标 10准的商业保 险 11借款费用 12职工福利费 13工会经费 15 改变用途的 专项资金 转让定价纳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 导致少缴企 16税调整加收 业所得税款,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税 利息前扣除。 (1)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 17捐赠支出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罚款、罚金、(1) 向行政部门支付的罚款、滞纳金不得扣除。 滞纳金(2) 向司法部门支付的滞纳金、罚金不得扣除。 18 19没收财物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非广告性赞 助支出 20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21非法支出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未经审批的 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超过审批期限, 财产损失未获得审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并减少了 应纳税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方 法,调增收入额或调减扣除额,或按照法定的程序核定应纳 税所得额。 22 23关联交易 24个人消费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与取得收入 无关的支出 25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