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 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发 【2014】8 号),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 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 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 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 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 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实现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 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 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 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作承诺 书,并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 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 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 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 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 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 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 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 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 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 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 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 2 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上报省级相关监管部门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 用记录;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上报相 关部门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 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和相关部门要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 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标准要求明确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 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市级管理 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 成行政执法指令的;三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四是无证、证照不全、 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五是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六是一 年内发生死亡 2 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 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 2 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 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 县级管理。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 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 但不得低于 《意 见》的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 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 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 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 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 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 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 在 10 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 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 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 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 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 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 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 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 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 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 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 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 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 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 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 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 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 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 故、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