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管理制度经典版
用工管理制度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目的:为适应厂发展对人力资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范围范围:本制度规定本厂的人力配置具体管理内容,包括招聘计划、招聘实施、甄 试、员工录用、试用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异动、离场等。 第三条第三条 权责权责:本厂的用工统一由厂部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招聘计划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车间)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员时,可向厂部口头提出招聘申请。 ⑴因员工离职造成职位空缺需要补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产能增加导致的定员增加的。 2.厂部核查各部门人力资源编制、配置情况,检查厂现有人才储备情况,并依“内部调 整优先”的原则作如下处理: 若内部调整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进行内部调整。 若内部调整不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第五条 招聘实施招聘实施 1.厂部根据招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工作要求,作如下处理: ⑴属“内部调整优先”的,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动调整; ⑵属对外招聘的,应结合人才市场情况,确定招聘渠道: ①大规模、多岗位招聘时,可通过招聘广告、参展人才交流会等。 ②招聘人员不多且岗位要求不高时,可在厂大门及附近道路侧发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级人才时,可通过网上招聘,或者通过猎头厂推荐招聘。 2.厂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⑴招聘广告,包括本厂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 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⑵厂的宣传资料如《员工手册》 、 《产品图册》 、产品成果简介等资料。 ⑶用于面试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 ⑷安排面试的《面试通知》小条纸(外出参加招聘会才用) 。 3.招聘时,厂部(或现场招聘人员)收集求职者的应聘资料,并作以下处理: ⑴对应聘者简历进行初步审查、筛选,重点是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经验、薪酬要求、简 历填写的质量等; ⑵同一职位的应聘简历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试; ⑶对初步确认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安排其到厂参加面试; 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应当面致谢或婉言拒绝,并将其应聘资料集中处理或退还。 第六条第六条 甄试甄试 1.甄试一般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结合笔试或操作考试。 2.厂部负责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并对用工基本条件进行把关;用人部门负责对应 聘者是否具备所应聘职位的技术、知识、身体条件进行把关。 3.甄试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试由厂部与用工部门共同进行; ⑵一般管理人员的面试由厂部初试,然后转呈总经理复试,或由总经理直接面试; ⑶主管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主试; ⑷涉及操作生产岗位的人员,应加操作面试; 4.认真审查应聘者的相关资料:应聘者填写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个人简历) 、证件 近照 2 张、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证,工程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查验学历、职称证 等,技术工种工人还应查验技术等级证或上岗证; 第七条第七条 员工录用员工录用 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厂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 ⑴通知被录用者入职时间、需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 ⑵完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 ⑶审查核对相关证件与复印件,并收取其复印件 ⑷办理临时厂卡; ⑸需在厂就餐者办理餐卡; ⑹需在厂集体宿舍住宿者,办理住宿手续; ⑺职前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的第一级) ,培训完毕须让被录用者在培训表上签名确认; ⑻设立考勤卡; ⑼带被录用者(连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门报到。 2.用工部门在接到被录用者后,应进行第二和第三级安全教育,并让其签名确认; 3.厂部门立即建立被录用者的人事档案,并转财务部存。 第八条第八条 新员工的试用与转正新员工的试用与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为 1-3 个月,个别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未满,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者,可由用工部门书面提出提前转正申请,办理提 前转正手续; 3.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对试用者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合格者,如期办理转正手续; 4.试用期表现不佳,已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由用工部门提前通知其办理离场手续; 5.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辞退; ⑵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⑶达不到上岗要求但却符合其他工种(岗位)录用条件的,变换工种(岗位)另行试用。 6.试用人员转正时,应办理正式厂卡;属管理职位的员工,在转正的同时,由总经理签 发所任职位的《任免通知书》 ; 第九条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凡入职者,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 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十条第十条 异动异动 1.异动包括员工的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 2.调岗 ⑴员工在部门(车间)内部一般工种间的调岗,由各部门(车间)自行办理,既可临时 的,也可固定的; ⑵员工在部门内部由普通工种调为技术工种,应报厂长批准; ⑶员工跨部门(车间)调岗,由厂长统一安排; ⑷部门(车间)不得随意将生产工人调为电工、机修工、司机、管理人员等,如确需要, 应报厂长批准。 3.迁升、降职、免职 ⑴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以下情形决定: 一是由厂领导决定起用、降职、罢免的; 二是经厂奖惩制度和有关制度考核符合升职、降职、免职条件的; 三是参加厂管理职位招聘考核获得录用而升职的。 ⑵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厂部按规定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 ,及《任免通知书》 , 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异动中跨部门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 ⑴调离者,应将自己原职位的工作移交给接手者;如一时没有合适的接手者,则该岗位 的上级领导作为该岗位的代理人来接手。 ⑵调入者,应接手原任职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岗位空缺,其工作由该岗位上级领导代理 的,代理者应将该岗位工作内容如数移交给调入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离场离场 ⒈员工离场分为辞工、辞退、除名、开除等,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辞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辞工: 试用期内的; 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 ⑵员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辞工的,应提前 30 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厂。 3.辞退员工 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厂可以予以辞退: 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厂规章制度符合《员工奖惩制度》辞退条件的; 劳动合同期已满,厂不须继续聘用者; ⑵厂因其他原因辞退员工的,将提前 30 日用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⑶厂辞退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后。 4.除名 ⑴员工连续旷工 3 天及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 10 天者予以除名; ⑵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5.开除 ⑴员工有触犯国家法律及严重违反厂制度达到开除条件的,立即予以开除。 ⑵开除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开除,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6.离场手续: ⑴工作移交:由离场员工所在部门、车间主管的监督下进行,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文件图纸资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电脑、及其他相关内容,并由接收人和主管签名确认。 ⑵仓库的清退:并由仓库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