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调研报告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调研报告 篇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之我见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人为调节申报时间。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存在较大随意性, 即使在某个 季度中有利润,但由于考虑到后续季度可能亏损,于是人为调节当季成本, 导致当期无利润。还有一些企业人为调节不同年度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 到扩大享受“两免三减半”、“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目的。 2.申报金额存在不实。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除购进的外,还有自制的、接 收投资或赠予的,以及改制并入的,其中,不乏原始单据不真实甚至无原始 凭证的。 所以, 资产金额含有一定水分。 加上部分设备报废按全额申报损失, 而处理报废财产有收益或有赔偿的部分又未进行冲减,致使企业申报的税前 扣除金额严重失实。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以折旧方式摊入成本,但不少企业将 完好的或经修理后仍使用的固定资产申报做财产损失处理,一次性冲减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把本应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申报列支坏帐损失,甚至将 用现金收回的应收款项留作小金库,其应收账款余额继续作坏账处理。 (二)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1.研发支出备案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 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先报 送相关资料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存档备查。 当前纳税人提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在审核时往往重形式,注重纳税 1 / 14 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只要形 式完备基本都能通过。 这种备案管理忽视了企业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 因为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及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 的规定,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 , 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必须属于 《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 南(2007 年度) 》规定范围,才可以考虑加计扣除。同时,根据《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项目开发,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八项费用支出, 才允许加计扣除。其中,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 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 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实际 管理中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 的往往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对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委托开发的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 项目等费用归集也存在不准确现象。 2.符合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报备中缺少相应的条件, 例如, 有的企业股东大会对股息、红利分配金额不作具体说明,有的企业完全是为 应付备案而事后补充的文件。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备案中存在项目不清楚,有些企业为了成为高新企 业把一些不是高新项目的也归集到高新项目中去。 (三)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缺乏法制约束 2 / 14 目前,少数中介机构以追求业务量为目的,顺从企业的不当要求,对财产损 失原因、坏账计提方法、账龄分析及相关项目的计提依据等涉税事项避而不 谈, 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 违规追求享受最大优惠政策, 审计报告粗糙失实, 参照价值不高。 (四)报送资料不规范 企业报送的经贸委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书》 、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 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 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 资料,因为没有标准模板,形式五花八门,有的仅是一页纸几句话一个章。 (五)后续管理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及 相关手续,但简化不代表放任不管,因为审核备案阶段的简化,就更需要加 强事后监督和管理。当前备案类减免税存在后续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备案登 记结束,资料归档入库,很少再进行事后监督审核,对备案类减免税企业缺 少连续、动态的管理。 二、强化后续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审核工作 1.重点审核的企业 主要包括:利润率、应税所得率明显偏低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低或连续亏 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跳跃式盈亏企业;股权登记变更或重组改制企业;持 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解禁后出售的企业;减免税额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 3 / 14 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关联交易收入比重较高的 企业;税务机关确定需要重点审核的企业。 2.重点审核的项目 (1)收入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是否存在隐匿收入,销售收入不及时入帐,视同销售、非货币性交易收入不 计应税收入,股权性转让收益、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性资产不计应税收 入,各种减免的流转税及取得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等问题。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也应重点审核。 (2)税前扣除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多结转销 售成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补充 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计提折旧,无形 资产未按规定进行摊销,资本性支出列入费用等问题。 (3)关联交易项目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关联方企业的利息 支出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税收优惠项目应重点审核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 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 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审批、备案。有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 化,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有无应税企业向免税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造成应税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有无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核算划分不清 等问题。 (5)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是否按规定审批、扣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 4 / 14 产损失,应重点审核会计核算资料和内部审批证明。 (6)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重点审核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有关产业目录, 审核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超范围列支。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能全 部加计扣除,备案时要加强审核。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试行) 》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该办法 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 生金额。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 的,不允许加计扣除,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二)加强资料的真实性调查 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为例,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调查,以确保 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为此,必须认真核对报损项目, 对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或技术产品的提前报废等原因而报批的项目,应查 看消防、保险等部门的证明、 篇二:关于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