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 政策依据: □《实施条例》第 34 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 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 “合理工资薪金” ,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 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 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 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 的。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 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 其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使用下岗职工的, 可按年人均 4000 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 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 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 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 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 10 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 (1) 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 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 通讯补贴 (10) 取暖补贴 (11) 工伤医疗费 (12) 旅游费 (13) 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 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 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 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 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 (2) (3) (4) ;福利费包括(5) (8) (9) (10) (11) (14) ,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 除。应征个税项目:除(6) (7) (13) (14)外的所有项目。 (注意有允许限额扣除项目) 工资中常见的涉税问题: (1)工资表中签名不全,有未签领工资; (2)一人代领多人工资手续不全,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和充 足证据; (3)虚列人员工资或重复发放; (4)未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 检查工资是否多列或虚列的主要方法:调取职工花名册、劳 动合同、考勤表与工资表核对,查有无虚列人员;抽取部分 职工询问工资发放情况,核实发放金额是否真实,有无多列 或少列;对一人代领多人工资要求提供充足证据。 检查中涉及科目: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或应付职工薪酬) 、 管理费用、营业成本、其他应付款。 2.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按工资总额的 14%、 2%、2.5%内据实扣除。 扣除原则: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 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 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政策依据: (1)实施条例 40 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这里的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法意义上的工资 和福利费,与会计上的计量有很多差异,其内容由国税函 〔2009〕3 号规定: (一) “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 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具体内容为:基本工资、工龄工 资、职务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加班工资,其他与任职有关的支出) ,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 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 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 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 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 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 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 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 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009 年省 地税局又加入“通讯补贴” )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 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冀地税发〔2009〕48 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 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注:以上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无限额,均按实际发生额 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 14%以内税前扣除。 凡税法中未列举项目不得在福利费中列支。如过节费、职工 旅游费、逢年过节发放的实物福利等,在税法未明确前不得 税前扣除。 补充资料:以上福利费如何征个人所得税: (一)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取暖费超标准部 分征收个税 冀地税发〔2009〕46 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 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1)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 等形式) ,按交通补贴全的 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 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 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 每人每月 500 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 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 500 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 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石家庄市目前还未规定具 体标准) (3)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 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 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石家 庄市目前还未规定具体标准) (4)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 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 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 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 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石家庄市目 前还未规定具体标准) (5)冀地税函〔2008〕236 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 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各类企业职 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 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 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