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程
人事管理规程人事管理规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均依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全体从业人员。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人事管理制度,不 得与此相抵触,并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第二章 聘用聘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须由部门填写拔补申请单,交到人力资 源部,人力资源部收集拔补申请单到一定时期,根据部门编制综合平衡,拟订招聘计划,经公 司总经理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办理考选事宜。 第五条 用人政策:先内后外,唯才是举,适用原则。 第六条 面试须由人力资源部初试,再由用人部门复试,经双方讨论决定录用人选。 第七条 新进员工于报到之日,应交验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 2 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3 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4 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5 技术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6 登记照(1 寸 2 张 2 寸 2 张) ; 7 履历表(亲笔填写) 。 第八条 由人力资源部开具试用通知单,办理临时工作证,进行岗前培训。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得聘用: 1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 2 有犯罪记录者; 3 吸毒者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4 精神病或传染性病患者; 5 品行恶劣,被其他公司开除者; 6 与其他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者。 第十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一个月,内部调换岗位者,也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 见有关规定。表现优异者,可提前结束试用。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满后,须有六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间的岗位、工资见有关 规定,实习期间,表现优异者可提前结束实习。 第十二条 试用期、实习期的提前结束,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当事人同意,经 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实行。 第十三条 试用期满,由试用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查, 总经理批准后正式上岗。工资定级由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决定。 第三章第三章 行为规范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范: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1 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遵守劳动纪律及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2 热爱公司、热爱本职工作,同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3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4 爱护公物,不损坏或浪费公司财物。 5 服从公司调度,服从公司领导管理和安排。 6 努力学习,提高岗位技术水平,精通业务,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7 遵守考勤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8 保持工作环境干净整洁,不在公司非指定地点非作息时间内饮食;不在公司非指定吸烟 地点吸烟。 9 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工作时间全神贯注,不串岗聊天。 10 工作时间内配带工作卡。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 11 未经许可不带公司物品出公司。 12 严守公司业务及技术秘密。 13 不得经营与公司业务及职务相关之事业;不得兼任其他公司工作; 14 上班时间不在工作地点接待与工作无关人员来访。 15 不在非休息时间内阅览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 16 非加班情况晚 7:00 以后不在公司逗留(清洁人员除外) 。 17 不在公司玩电脑游戏、观看与工作无关的各类影视节目。 18 不假公济私,不借用公司办公条件和公司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章第四章 考勤考勤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接受考勤,公司各部门由指定人员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勤, 人力资源部检查每天考勤情况。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勤。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 8 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周六周日休息。 第十七条 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 未按时到达者, 工作时间开始后 15 分钟内到达者为迟到, 超过 15 分钟扣半天工资。超过四小时扣一天工资。无故提前下班在 15 分钟以内者,为早退, 超过 15 分钟不足四小时者扣半天工资,超过四小时者扣一天工资。迟到早退月累计三次,扣 一天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全勤奖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因故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须填写加班报告单,由主管批准转考勤 人员。车间加班由工段长填写加班报告,由车间主任批准后,由工作段长对本工段进行考勤, 转车间考勤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内,一般员工外出,须经直接主管批准,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外出, 须向人力资源部说明去处及返回时间,外出人员须按时返回。 第二十条 每月初,由各部门考勤人员统计编制出:缺勤统计表,全勤人员名单,加班统 计表。连同考勤表交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依据其计算工资。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应逐月依据考勤表进行各项登录。以便计算年终休假,奖金以及 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不到职以旷工。伪造出勤记录,一经查明,双方均以 旷工论,旷工天数为伪造的天数。 第五章第五章 请假请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请假分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公伤假。 第二十五条 病假,病假须由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工龄在 5 年以下的,病假不得 超过 3 个月,工龄在 5 年以上的,病假不得超过 6 个月,病假期间支付员工本人工资的 60% 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二十六条 事假,因个人原因非得在上班时间内解决的事情而请假,班后可以解决的问 题不得请假。事假期间不计工资。 第二十七条 婚丧假: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 死亡时给予 1—3 天的婚丧假。并根所路程的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假期内,工资待遇不 变,途中的车船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 增加 15 天,工资待遇不变。计划外生育的,作事假论处。 第二十九条 公伤假:员工因公发生意外伤害,病假假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条 员工请假需先写请假条。经相应领导批准后,当事人应就计划内工作安排找到 工作应急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病事假、婚丧假、三天以内的,由相应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直接主管核 转上一级主管批准。部门主管以上员工,统一由总经理批准。产假由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主管可酌情不予假期,或缩短假期或 责令改期。 第三十三条 员工捏造不实理由蒙骗请假,经查明属实后的,以旷工论,并作其他处罚。 第六章第六章 休假休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节假日。如无加班或其他工作安排,则自行 休假。 第三十五条 在一个年度内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时间,给予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 发。不足一年不计。 第三十六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者,给予五天的年休假。 第三十七条 工龄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一天年休假。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休假条件,但公司统一安排休假者,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九条 员工年休假,应于休假前按请假手续办理,经批准安排好计划内工作后,方 可休假。 第四十条 公司可统一安排年休假,经公司安排年休假而不休假者,不再安排休假。 第四十一条 如不能休假,可比照休假天数作周六周日加班论。 第四十二条 年休假、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实行累加,如节日正好又是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