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抽放规范
矿井瓦斯抽放规范矿井瓦斯抽放规范 1 1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标准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标准 1.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 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 抽放系统: 1.1.1 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 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1.1.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 40m3/min; —年产量 1.0~1.5Mt 的矿井,大于 30 m3/min; —年产量 0.6~1.0Mt 的矿井,大于 25 m3/min; —年产量 0.4~0.6Mt 的矿井,大于 20 m3/min;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 0.4Mt 的矿井,大于 15 m3/min。 1.1.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1.2 凡符合 1.1 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 统: —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固在 2 m3/min 以上; —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估量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 5 年以上。 1.3 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4 新建或改扩建扩建, 依照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临近扩建参数而达 到第 1.1 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 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2 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标准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标准 2.1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 方法及通风状况; —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 矿井瓦斯涌出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 避雷系统; —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 —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2.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一样规定 2.2.1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表达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纳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2.2 新建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临近 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及生产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 料为依据。 2.2.4 瓦斯抽放泵站的建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样情形下,地面抽 放泵站宜采纳集中建站方式。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采纳分散建站方式: —分区开拓或分期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矿井瓦斯抽放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 —一套瓦斯抽放系统难以满足要求。 2.2.5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放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 投抽。 2.2.6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进行矿井瓦斯资源的评判。 3 3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3.1 地面抽放泵站和抽放设备标准 3.1.1 抽放泵站的位置 —设在不受洪涝威逼且工程地质条件可靠地带,应躲开滑坡、溶洞、断层破 裂带及塌陷区等; —宜设在回风工业广场内,站房距井口和要紧建筑物及居民区不得小于 50m; —站房及站房周围 20m 范畴内严禁有明火;禁止堆积易燃物。 —站房应建在靠近公路和有水源的地点; —站房应考虑进、 出管敷设方便, 有利瓦斯输送, 并尽可能留有扩散的余地。 3.1.2 抽放泵站建筑 —站房建筑必须采纳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 —站房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 3.1.3 抽放站装备标准 —抽放泵站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检测外表均应采纳矿用隔爆型; —抽放泵站应有双回路供电; —抽放泵站应设有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设施; —干式瓦斯抽放泵吸气侧管路系统必须装设有防回火、 防回气和防爆炸安全 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抽放泵站内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 —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一套备用; —抽放泵运转时,必须对泵水流量、水温度、泵轴温度等进行监测、监控; —抽放泵站应有供水系统。 站房设备冷却水一样采纳闭路循环,给水管路及 水池容积应考虑消防水量。污水应设置地沟排放。 —抽放泵站采暖与通风应符合现行的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 —废水、 噪声和对空排放瓦斯不得超过工业卫生规定指标,抽放泵站场地应 搞好绿化。 3.2 抽放泵站地面管路设置 3.2.1 地面管路的布置 —尽可能幸免布置的车辆通行频繁的主干道旁; —不得将抽放管路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 内; —主管路应与矿区的进展规划和建筑布置相结合; —抽放管道与地上、 下建筑物或其他建 (构) 筑物及设施的间距, 应符合 《工 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瓦斯管道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样情形下也不得穿 过其他管网,当必须穿过其他管网时,应按规定采取措施。 3.2.2 站房邻近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 量、浓度监测装置,并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放空管设置在泵的进、 出口,管径应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应高出泵房屋顶3m 以上。 3.3 瓦斯抽放参数的监测、监控 3.3.1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必须建立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 3.3.2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负压、温度和一氧化 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显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 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情形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3.3.3 实行自动监测,并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抽放系统的抽 放参数,并能打印抽放报表。泵房要建立抽放台帐,台帐记录数据要准确。 3.3.4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 转时,必须赶忙向矿调度室报告。假如利用瓦斯泵停上运转后和复原运转前,必 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4 4 井下移动泵站及瓦斯抽放系统井下移动泵站及瓦斯抽放系统 4.1 依照 1.1、1.2 规定,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的,对高瓦斯 区应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4.2 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时, 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 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查。应依照瓦斯抽放的混合流量确定移动泵和抽放管径,移 动泵与抽放管径的选择匹配,应按瓦斯抽放设计标准进行运算后选择。 4.3移动抽放泵站位置和装备标准 —移动式瓦斯抽放泵应安装在抽放地点邻近的新奇风流的峒室中,并有独 立的回风系统,配风量不小于 60 m3/min; —硐室内要配有专用、 瓦斯检测断电装置、 消防器材、 抽放泵操作规程、 岗位责任制、抽放系统图、负压、浓度、流量测定装置、高低浓瓦斯鉴定器、温 度计,具有煤层自然发火的倾向性区域进行瓦斯抽放,还应增加CO 传感器,并 有专人值班。 —移动泵两台(同型号) ,一台使用,一台作备用,要求用双回路供电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