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文物考试
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文物工程师)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文物工程师)------考核大纲考核大纲 1 1行政法基础行政法基础 1.11.1 法、法律与法律规范法、法律与法律规范 1.1.1了解法律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 1.1.21.1.2熟悉我国法律体系架构熟悉我国法律体系架构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 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21.2 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基础知识 1.2.1了解行政法学概念与原则 1.2.2了解行政法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内涵 1.2.31.2.3熟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熟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年修正本 2)第七章法律责任第 54、55)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 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 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2.4 1.2.5 1.2.6 1.2.7 熟悉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相关知识 熟悉行政许可的程序与相关知识 熟悉行政复议的程序与相关知识 熟悉行政处罚相关知识 2 2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我国文物保护法律 2.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1.12.1.1熟悉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分类熟悉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分类 分类: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 目录)目录)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 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条) 2.1.22.1.2掌握文物的权属类型掌握文物的权属类型 (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 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2.1.3熟悉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职责 2.1.42.1.4掌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程序掌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程序 (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 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1.5熟悉文物保护工作的奖励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 2.1.62.1.6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公布程序及强制性要求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公布程序及强制性要求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 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 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 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 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 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 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 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 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 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 理。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 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 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 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1.72.1.7掌握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强制性要求掌握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强制性要求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第 21--2621--26 条)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