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星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河北工程检测
省物价局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6 号 省建设厅: 你厅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 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 收悉。 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 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 构, 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并按附表所列的 177 项收费标准向 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 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 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 类、177 项。 材料(试件)试验通则 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 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实验室接样员经 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应按有关要求实行见证取样。 委托方可委托实验室去现场取样,需附加抽样费,其试验结果对该批进场材料质量负责。 2、实 验室接受委托后根据其试验能力、 工作量以及是否汇集批检的有关规定向委托方交待完成日期并按期 完成试验任务。 执行双、 三班倒的试验以及正常试验连续夜班的项目都不属于加班, 不得核收加班费。 确属委托加急的试验应安排在确保完成正常工作量之后,且不得超出检测能力25%的工作量,并按 该项试验费的 200%核收加急费(总额为三倍试验费),并在收据上注明试验基价。 3、材料试验结果有可能为“无效”,实验室应及时通知委托方补送试样。因试验失误造成补做的 试验工作量,不得核收任何费用,并应及时检查原因予以纠正,连续二次的无效试验,应退还首次试 验费的 30%,请委托方转送其它检验机构,并出具“试验无效”的报告一式三份。 4、仲裁试验以及委托须留试样存样的材料试验,核收存样费。委托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 将存样送交上一级质检机构复验, 其结果与本实验室结果不符时, 以上级实验室结果为准。 原实验室 应退赔所收取的试验费、存样费以及送上级质检机构复验的试验费、人工费、差旅费等,其它经济损 失以及相应责任按有关法律裁决。 5、委托试验的试件必须符合试验标准、规程规定的允许偏差,正常缺陷应做补修,不另收费。 特殊情况的补修(报告应注明补修的状况)、需要养护的试件及试件的加工,应另外核收补修、养护、 加工费。 6、混凝土配比设计应按三点斜率调整法进行试配,并应给出推定强度值。各种强度快速试验结 果,不能代替部颁 JGJ55 一 81 所规定的常规基本试件,但可以作为出具参考配合比报告的依据,并 可仅制做基本配合比 28d 试件一组, 以其快测的参数及曲线, 结合给出最终配合比调整值和推定强度 值。 具有各种配合比设计历史资料的实验室, 其试验调整曲线应每年修订一次, 备案于管理手册,常 规试配可只做单水灰比、 7d、 28d 标养试件, 提供早期参考配合比和最终调整配合比及其强度推定值, 此时应按本标准的 70%收费。 7、鉴定性的产品质量检验系指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及涂料、各类外加剂、工艺机具等新产品 的鉴定性试验,其检验取费应按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技术转让性能与质量检验参数 技术文件所规定项目进行全项检验评定,本实验室不能检验的项目,应由服务方进行转托单项检验, 合并出具报告,其取费按单项试验项次及数量的费用累计总合的1.2 倍计算(产品已属常规批量检验 时取 1.0 倍)。 8、新产品性能及质量参数检验中属非常规检验的项次, 服务方可就其检验方法及专用机具(指不 能套用已有检验方法、标准的特殊检测要求)提出设计加工预算,由委承双方根据合同协议属一次性 或长年委托例检而摊销费用。 9、产品检验须现场测试的项目,由委托方提供测试条件及交通、差旅费,需抽样的一并核收抽 样费,检验方使用委托方有关试验设备时,应减收所用设备折旧费用。 材料(试件)试验委托须知 1、凡委托各级质检机构进行材料(试件)试验的必须填写委托单。委托单按工程部位、项目及试 验的类别每件(组)填写一份并做为试验依据,其中所有项目均需填写详实、齐全、字迹清楚。委托单 可以预先购买,由工地技舞负责人填写, 质检机构不得代填。填写项目不全或不能满足试验结果判定 的依据时,质检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2、委托试验项目的材料(试件)必须满足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尺度、数量要求,接样员应逐一核 验,经允许的补修,仍达不到标准的,原则上应拒绝受理。确属必要时,应在委托单及报告中注明质 地情况。须补修、加工或养护的试件核收相应费用。 3、委托单位应对所填委托单的真实性负责。各项试验的取样要按相应的标准规程的规定进行, 对特殊材料可由有关各方协商取样方案。 4、委托单位应在委托单中注明试验的要求和目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要填写本单位的强度标 准差,本单位没有设计资料的,实验室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差值取值试配。一般试验, 试验后不 留试件,须存样或观察破坏试样者,应在委托单中注明。 5、因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检验单位只对仲裁部门委托负责,对当事双方不予接待,试验费按 收费标准中仲裁检验收费。 6、试验过程有可能发生“无效”试验或“临界值”结果,均需补做该项试验,委托方应积极配合, 提供试件,等待时间。 7、委托试验先交押金或按委托试验内容予估试验费,试验结束提交报告时按实际发生情况核算 并结清费用。属合同试验单位,签订合同后,试验费用按合同规定支付。 8、出具给委托方的各类试验报告均为一式三份,如需增加报告份数(红印章正本),应经检验方 同意,并按 15 元/份加收工本费。报告一经归档,追加或补开报告时,除交纳工本费外另核收手续 费 5 元/份(三张)。 报告按委托要求已经打印, 委托方要求更改、 增填内容时, 每份(三张)加收 50 元。 如系检验方原因,应将错误报告收回,并重新向委托方出具报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质检机构每周工作日及季节作息时间应明确规定。委托试验时,双方根据工作量商定完成日 期。其间因停电、停水等非主观原因误期时,可顺延交付日期。因质检机构工作疏漏,造成延期者, 按影响程度与性质予以赔偿或减收试验费,一般延期减收20%试验费,承诺保证期延误减收 50%试 验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减收 80%--100%试验费。 10、委托单位要求加急试验时, 质检机构负责人可根据超计划工作量程度决定是否承接, 加急费 按试验费的 200%核收(总额为三倍试验费),收费收据分别开列试验费及加急费。 11、委托试验的送样员不得进入实验室操作间, 不得与检验人员面谈试验要求, 一切手续均应与 实验室接样员或负责人办理。 12、所有送样委托检验,应按有关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制度。送样人应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 责。需由实验室负责进行抽样检验的,另核收现场取样费,其检验量与保证率须由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