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
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 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我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以下简称 “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 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 策,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的“园区”是指宁波市内以人力资源产 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 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产业资源、人力资 源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 发挥集聚、 辐射和联动、 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 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包括独 立规划建设的空间区域、商务(业)楼宇、城市综合体、用于出 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等。 第三条实行园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引导原则。 -1- (四) 重点人力资源产业领域和创新型人力资源产业领域优 先原则。 第四条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 局)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 级及以下级别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 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定位,园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使用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 上,入驻 20 家(含)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园区内 人力资源产业总产值在 5 亿元(含)以上;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产业园目标、性质、 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出评 审、项目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 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 和运营机制,拥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 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2- (五)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 台) , 能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 各类扶持资金申请、 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 发与合作交流等方面专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人社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 发布园区认定申报通 知。 第七条申报主体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企业或运营管理机 构。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申请报告,包括园区的基 本情况、规划战略、发展措施、入驻机构情况、管理制度、公共 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宁波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附后);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 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政府或政 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 (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 (四)园区入驻机构名录、产值及服务类型相关材料; -3- (五)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园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总完税证 明; 第九条各园区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园区所在 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 县(市) 区人社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地区人力资 源服务业发展情况和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会同县(市)区相 关部门对园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并将通过审核的园区推荐给 市人社局。 第十条市人社局在收到县(市)区人社部门上报的园区推 荐材料后,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拟定市级园 区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对拟定的园区认定名单, 经公示后, 符合条件的, 授予“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牌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扶持和管理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市级园区的建设管理采取“市县共建、 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人社局指导市级园区建设发展,县(市) 区人社部门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即园区基本信息登记、园区经 济数据统计、园区企业经营分析、 有关业务审批许可、相应政策 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社局建立市级园区年度考核制度, 会同市有 关部门每年对市级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考核内容包 -4- 括年度园区总体发展情况、市级资助经费使用经费、入驻机构变 动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地人才工 作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经认定后的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 市人才专项 资金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100 万元的补助,具体核拨程序如 下: 1、认定当年先拨付 40 万元; 2、第二年考核合格的,拨付 40 万元; 3、第三年考核合格的,拨付 20 万元;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余下的资金,并给予警告, 限时整改。整改后通过考核的,按规定继续拨付余下的资金。 整 改后未通过考核的,停止拨付余下的资金,且在两年内不予受理 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园区建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入园机构的房租补 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机构培育、机构人才培养等项目。 第十六条在园区的考核基础上, 市里将优先推荐优秀市级 园区申报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市级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在扶持资金、土地指标、 人才引进、宣传推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积极鼓励园区争创国家、省级园区, 对挂牌国家、省级人力资源 服务产业园区,再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5-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园区统计指标体系, 市级人力资源产 业园区要建立统计台账, 并派专人负责好园区各项信息的收集整 理,每半年对园区入驻机构情况、 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 园区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 测和分析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社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8 日起实施, 实施 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按照国家、省、 市政策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