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66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 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 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 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 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 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安监局会同省财 政厅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下达的前期工作,审核各地区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 分配初步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 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指导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绩效评 价工作,并组织实施再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我省各地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 和提升改造项目、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和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胜设区市,并适当向化工重点县、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六条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 用和提升改造、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以及省政府对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励三个因素。 第七条第七条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情 况,确定各年度各项分配因素的权重比例。 第三章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具体因素如下: 一、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因素,按照相关市县化工 产业发展现状、危险性程度、项目储备情况等子因素以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一)基础参数与权重系数(以 100 分计) 1.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参数(30 分),包括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危险化学品企业 数等 2 个子参数。 2.危险性程度参数(30 分),包括本地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数、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数等 2 个子参数。 3.项目储备参数(40 分),包括本地区上年度完成的化工自动化项目总数和省 级化工自动化项目数等 2 个子参数。 (二)财力调节系数 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 数,按照二类六档设置地区调节系数分别为 2.0、1.8、1.6、1.4、1.2、1.0。 (三)否决系数 包含两个方面:项目储备参数和化工产业发展情况。若该市县上年度完成的化 工自动化项目总数为零或不发展化工产业的,则本年度不予补助。 (四)计算公式 该市县年度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提升改造补助=经核定的该 市县参数值×财力调节系数×否决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参数值×财力调节系 数×否决系数)×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年度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 提升改造因数权重。 每年每个市县安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一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 二、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因素,按队伍综合 实力、对外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和应急装备维护更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 进行分配: (一)基础参数与权重系数(以 100 分计) 1.队伍综合实力参数(10 分),分为队伍规模和队伍装备 2 个子参数。 2.对外应急救援参数(35 分),以出警次数来描述,分为跨市出警和本地出警 两种情况。 3.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参数(35 分),分为预案演练、技能竞赛、人员培训 3 个 子参数。 4.应急装备维护更新参数(20 分),分为当年更新应急装备费用和维护应急装 备费用 2 个子参数。 (二)否决项 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管理不善,应急救援能力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或不 听从指挥调度延误应急救援的,取消其获取本年度项目资金的资格。 (三)计算公式 该市县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年度补助=[(队 伍综合实力权重×该市县队伍综合实力占全省比重+对外应急救援权重×该市县队 伍对外应急救援占全省比重+应急救援演练培训权重×该市县队伍应急救援演练培 训占全省比重+应急装备维护更新权重×该市县队伍应急装备维护更新占全省比 重)/100]×否决系数×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备具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 业骨干队伍建设因素权重。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后,再进行适当平衡、调整。原则上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 队伍安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最低不少于 15 万元,特殊情况可适当高出 上限。 三、省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励因素,根据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省政府考核等次良好以上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其中, 考核等次为优秀的设区市奖励 10 万元;考核等次为良好的,奖励 8 万元。 第九条第九条各地安监、财政部门应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年度安全生产等相关基 础数据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上 报材料进行审核,在 10 月 15 日前提出意见和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第十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财政厅在每年 10 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 70%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 金,并逐步提高预告比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 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 60 日内下达到各地财 政。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安监部门收到省财政 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并将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文 件抄送省财政厅、省安监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 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各地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 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追踪问效。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分配挂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市县,省财 政厅和省安监局将责成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