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红线及执行说明
附件 3 安全管理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虚报、假报探放水钻孔量和放水量。 (三)测气员、安监员、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 据。 (四)严重违章放炮。 (五)井口 20m 范围内及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六)人为破坏风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 (七)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八)无防治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措施要求进行采 掘活动的, 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九)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 改支护参数。 (十)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提升斜井“行车不行人, 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违章乘坐无轨胶轮车;乘坐 皮带;带电作业。 (十一) 采煤、 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五类) 。 1 (十二)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 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十三)人为破坏安全行车、 行人标志的,井下违章驾驶运 输车辆的。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见附件 8) ,累计达到 3 次。 (十六) 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 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十七)带电作业。 二、安全管理红线执行说明 (一)第一条红线中“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 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二)第二条红线中“虚报、假报探放水钻孔量和放水量”, 系指:所报探放水钻孔深度、钻孔量或放水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 (三)第三条红线中“测气员、安监员、探放水人员弄虚作 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测气员空班漏检或检查数据造假; 安监员对发现重大安全隐 患不汇报、现场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探放水人员对实测数据、钻 孔实际参数造假。 2 (四)第四条红线中“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1、裸露爆破,或者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特 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 2、不执行“一炮三检”; 3、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 4、违章处理瞎炮、残炮; 5、井下不使用放炮器放炮。 (五)第五条红线中 “井口 20 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 线外延 20 米范围。 (六)第六条红线中“人为破坏风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 施”,系指: 1、 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 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 2、私自撤除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 设备零部件,造成其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 3、 蓄意破坏通信联络系统造成局部、 矿井通信联络中断的; 4、蓄意破坏人员定位系统造成其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 (七)第八条红线中“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 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或出水量超过规程措施 规定的。 (八)第九条红线中“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 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 3 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机载临 时支护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 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 锚 杆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机载临时支护作业; 在 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支护,超掘达到一棚(排) 距(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2、 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 侧作业; 3、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减少锚固剂数量。 (九)第十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滚筒直径2 米及以上 的。 “安全设施”系指: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 “提升斜井”系指:使用绞车运输的斜巷; “扒、蹬、跳车”系指:正在行使中的无轨胶轮车、斜井运输 车辆。 “违章乘坐无轨胶轮车”系指:人货混载;非乘人车辆副驾驶 室坐人(坡度≥ 6°长度≥50m 斜巷) ;乘坐货车车厢的。责任人为 司机、违章乘坐人员,应急救援除外。 “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 36 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 腔室内有带电体的, 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 离内作业。 (十)第十一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1、 4 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 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 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 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一) 第十二条红线中 “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 系指: 未经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 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 操作时, 停电、 挂牌、 摘牌、 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 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 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十二)第十三条红线中“安全行车行人标志”是指为保证井 下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输所设置的红灯、指示牌等安全标志。 “违章驾驶运输车辆”是指:无特殊工种资格证驾驶、无实际 驾驶技能的;超速 50% 及以上的;闯红灯行驶的。 (十三)第十四条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 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十四)第十五条中“较严重‘三违’”,系指:西部公司界定的 较严重“三违”。 (十五)第十六条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二级单位 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西部公司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 员。 5 (十六)第十七条中“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 36 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 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 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