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与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国内再保理业务合作,加强 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再保理业务应按照 《招商银行再保理业务操作指引》(招银发 〔2012〕 578 号附件)的要求执行。 我行向银行同业转让我行已办理的保理业务,我行受让同业银行转出 的保理业务,遵循信贷资产转让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再保理业务” ,是指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 的保理债权(保理业务卖方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 。我行有权将 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其他银行同业或商业保理公司。 第三条我行国内再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再保理和无追索权再保理。 (一)有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若 账款到期后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未及时足额付款,我行有权向商业保理 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 (二)无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放 弃对商业保理公司追索的权力,我行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 风险。 现阶段我行仅办理有追索权再保理。 第四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产品的开发,商业保理公司 准入审核。分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制度的制定和解释, 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审批。 经办行部(团队)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筛选,客户资信调查,业务真 实性审查,业务具体操作,国内再保理业务的授信后跟踪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条件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业务所涉卖方,原则上应符合 《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招银发〔2010〕529 号附件)》对卖方 基本条件、应收账款合格性的要求。 应收账款回款可控。经办行应严格监控回款资金使用,防范不按照约 定回款至我行指定账户或挪用回款资金的风险。 第六条对从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交易风险排除。 商业保理公司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应承担因商品 质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 务因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即使是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当买卖 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时,商业保理公司也应要求卖方全额回购应收账款。 2.贸易背景真实性。 贸易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 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 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 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业务流程 主要经过以下 5 个阶段:①准入核准;②受理申请; ③核定国内再保 理额度、 报价、 签约; ④转让发票、 拨付再保理融资款; ⑤收回应收账款、 结清业务。 第八条准入核准 我行应当根据《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和本行风险管控要 求,审慎核准商业保理公司,选择优质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内再保理业务 合作。 (一)商业保理公司准入的基本条件: 1.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且在申请前 1 年总资 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2.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 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 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 2 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 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4.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倍。 风险资产 (含 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 确定。 (二)禁止准入 我行不得与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 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第九条受理申请 (一)申请提交 额度申请由商业保理公司向经办行提出,除按照一般授信要求提供材 料外,商业保理公司还须提供与其办理的国内保理相对应的以下与应收账 款相关的资料: 1.与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 2.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件或以清单形式提供的债权确认文件,如发票、 与货物交付相关的单据等。如果基础交易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 可用卖方与买方历史交易的债权确认文件代替,如过去一年的历史交易记 录、银行对账单等可以证明双方历史交易的资料。 3.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初次合作办理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客户经理验看原件, 留复 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必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受理 经办行业务人员收到商业保理公司的申请资料,比照国内保理业务进 行调查。 我行对于商业保理公司与卖方办理的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须符合以 下几点: 1.债务人在我行内部评级为 3 以上 2.债务人为世界 500 强企业在国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3.按照国标行业大类分类, 债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 定的国内行业排名中位列前 20 名。 4. 其他债务人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十条核定再保理额度、报价、签约 (一)核定再保理额度 1.授信审批部门按照一般公司授信业务的流程和权限对商业保理公司 的再保理额度进行审批。 2.再保理额度不与其他额度混用。 3.除另有约定外, 国内再保理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我行受让应收账款 的80%,同时不超过商业保理公司向卖方发放保理融资款的比例;国内再 保理融资期限为我行融资款拨付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加上最高不超过 45 天的宽限期。国内再保理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4.国内再保理融资的对象是商业保理公司。 经办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系统 以商业保理公司的户名建立融资申请人、国内再保理融资额度管理等信息 资料。 (二)我行报价及收取方式 我行再保理业务向商业保理公司的报价及收取方式包括: 1.管理费:根据应收账款质量及账期由双方商定管理费率且不得低于 1.25‰,于收到受让款时一次性收取。 2.融资费:双方商定的融资利率,可于收到转让时一次性付清,也可按 月、按季收取。 (三)签订国内再保理协议 额度获批后,商业保理公司须与我行签订《授信协议》、《国内再保 理业务协议》(附件 1)。 第十一条转让发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拨付再保理融资款 (一)转让发票 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卖方所提交的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发货 单据,如卖方确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应要求卖方出具在规定时间内补 交发票的承诺,经办行应跟踪落实,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我行在受让商业保理公司应收账款之前,须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 记公示系统”先进行查询,经查询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 方后,再进行登记,登记内容须全面、准确,确保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合 法、有效。如商业保理公司未进行登记,需要求其补登。 (三)拨付再保理融资款 商业保理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我行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并提交 《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 (附件 2) 、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附件 3) 、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附件 4)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债权的证明文 件,如发票、货运单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