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36——7979)) 文发布者:李亚里来源: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 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 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 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 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 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 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 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 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 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 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 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 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 1 编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米) 一次日平均 编 号 20氨 21氧化氮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米) 一次日平均 1一氧化碳 2乙醛 3二甲苯 4二氧化硫 5二硫化碳 6五氧化二磷 7丙烯腈 8丙烯醛 9丙酮 10甲基对硫磷 (甲基E605) 11甲醇 12甲醛 13汞 14吡啶 15苯 16苯乙烯 17苯胺 18环氧氯丙烷 19氟化物 (换算成F)3 (换算成NO2 ) 22砷化物 (换算成AS) 23敌百虫 24酚 25硫化氢 26硫酸 27硝基苯 28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 算成PB) 29氯 30氯丁二烯 31氯化氢 32铬(六价) 33锰及其化合物 (换算成MNO2 ) 34飘尘 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 3-5 吨/平方公里/月。 第十二条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 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并根据 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 过表 1 的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 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卫生防护距 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二节给水卫生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 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 定的水质标准。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 水。 注: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 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 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 第十八条在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并将废水 的综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不排有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 有害物质。对于生产中还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内外环 境。 几种工业废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 排入厂内同一排水管道。 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 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当不能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 时,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方准排入地面水。当其排入地面水后,下 游最近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表 2、表 3 的要求。 注:(1)最近用水点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 1,000 米 断面处,或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 (2)在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游 1,000 米及下游 100 米的范围内,不得排入工 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3)地面水的流量应按最枯流量或 95%保证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时流量计算。污水按排 出时最高小时流量计算。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表 2 指标卫生要求 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不得呈现工业废 悬浮物质色、臭、味 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异臭或异味 漂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