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比较
券商产品比较-集合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券商理财产品分类比较券商理财产品分类比较 券商理财产品为证券公司集合投资者资产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升值类产品, 除具备“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般性特点外,还具备极端市场空仓操作,投资范围广、资产配置灵 活、风险管理严格等特点,目前市场上券商产品繁多,运作多样,为了解产品属性、提高资 金利用效率,在此对券商理财产品的分类、特点、运作流程程略加比较分析。 一、券商理财产品比较简表一、券商理财产品比较简表 分类 比较点 集合资产管理(计集合资产管理(计专项资产管理(计专项资产管理(计定向资产管理(计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划)划)划) 证券公司以管理 人身份发起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依照能够产生 稳定现金流的基 础资产发行资产 支持受益凭证,受 益凭证持有人据 此享有该资产的 收益分配 划)划) 证券公司接受单 一客户委托,与客 户签订合同,根据 合同约定的条件、 方式、要求及限 制,通过专门账户 管理委托资产 含义 内部分类 指证券公司设立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与客户签订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 将客户资产交由 具有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法人存管 业务资格的商业 银行或者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 机构进行托管,通 过专门账户为客 户提供资产管理 大集合(分为限定 性和非限定性)资 产管理计划、小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债权类专项、 收益权类专项以 及其他 通道类和非通道 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资产证券化或创 混合型、FOF 型新型 等 SOT 类、票据类、 特定收益权类、银 行间市场类 限定性定性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应当主要用于 投资国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企业债券、其他 信用度高且流动 性强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产品;非限 定性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投资范围 由合同约定 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以及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资产,不得超 过该计划资产净 值的 20%, 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 股,可以不设申购 上限,但是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集 合计划的现金总 额,申报的数量不 得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增发可参与 融资融券可参与 委托人(客户)限券商已有客户和 制推广机构的客户, 【公募基金的客 户是大众】 申购下限【大集合:限 定性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接受单个 客户的资金数额 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非限定性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接受单个客户的 资金数额不得低 于人民币 10 万 投资范围没有具体限定,资 产管理业务中,专 项资产管理是限 定最少的,是进行 其他业务类型的 一个通道和平台; 例如高速公路、水 利发电、租赁资产 等创新型产品,多 为实现资产证券 化。 股票、 债券、 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央 行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等,具体投资 范围由证券公司 和客户通过合同 约定 大额投资,合同约合同约定 定 主要是企业资产 证券化业务 合同约定 未知 不参与 多客户委托,特定 的投资对象,机构 投资者 可参与 可参与 单一客户委托;证 券公司董事、监事 从业人员及配偶 不得参与 合同约定,一般起资产净值不少于 点较高,大额认购100 万 元,】 【小集合: 募集资金规模在 50 亿元以下; 单个 客户参与金额不 低于 100 万元;客 户人数在 200 人以 下,但单笔委托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 的客户数量不受 限制。】【区别: 小集合主要面向 门槛高、投资更灵 活、面向高端客 户】 主办方定性依托牌照与业务 平台的委托代理 关系 批文 or 备案情况资格由证监会批 准,计划由证券业 协会备案并抄送 地方证监机构 审批制下计划管 理人身份 依托牌照与业务 平台的委托代理 关系 证监会批文,证监证监会派出机构 会派出机构报告备案 【注:间接贷款的 银信产品已经叫 停,要求从表外转 到表内,银证合作 大量开展】 宏源证券-招商银 行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 实例实例过多,【注: 非限定性产品在 数量和资产晶之 上都远超限定性 产品】 华能澜沧江水电 收益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资产限制性条件 举例 远东首期租赁资 产支持收益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设 立优先和次级收 益凭证】; 不得违规将集合原始权益人不得 资产管理计划资违背募集资金用 产用于资金拆借、途专项说明与承 贷款、抵押融资或诺使用募集资金。 者对外担保等用募集资金使用应 途;不得将集合资当符合法律、行政 产管理计划资产法规规定和国家 用于可能承担无经济政策。 不得将委托 资产用于资金拆 借、贷款、抵押融 资或者对外担保 等用途;将委托资 产用于可能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限责任的投资。 客户限制举例客户不少于 2 人;特定客户应当 是证券公司自身 的客户,或者是代 理推广机构的客 户,并且参与资金 最低限额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自然人合法自有 资金、真实身份; 法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用筹集的资金 参与集合计划的, 应当向证券公司、 代理推广机构提 供合法筹集资金 的证明文件 受益凭证持有 人不得主张分割 专项计划资产,不 得要求专项计划 回购其受益凭证。 自然人,自有资金 合法持有;法人, 可以募集,但因合 法,并承诺;一定 条件下接受证券 公司接受本公司 股东,以及其他与 本公司具有关联 方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组织为 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客户的。 募集下限 投资证券限制 限额特定资产管合同约定 理计划【小集合】 募集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集合计划募 集金额不低于 1 亿 元人民币; 单个集合计 划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10%;集 合计划投资于指 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 其管理的集合计 划资产投资于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发行总量的 一对一,投资灵 活,限制少,独立 托管,资金安全 【与基金“一对 一”比较】 以自有资金 参与本公司的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 补充协议等方式, 掩盖非法目的或 者规避监管要求; 10%。 证券公司自有资 金参与单个集合 计划的份额,不得 超过该计划总份 额的 20%。 自有资金参与限 制 计划管理人认禁止以自有资金 购金额不得超过参与本公司定向 同一计划受益凭计划 证总金额的 5%, 并 且不得超过 2 亿 元;参与多个专项 计划的自有资金 总额,不得超过计 划管理人净资本 的 15%。 费用内容 存续期 终止情形 法规 申购费、管理费、管理费、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 退出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业绩报酬 集中于 3 年、5 年不固定,常见于 2比前两者短 和 7 年,少数在 7年-5 年 年以上 1、计划存续期间,1、受益凭证1 合同期届满未续 客户少于 2 人;2、 收益分配完毕;2、 期;2、当事人协 计划存续期满且受益凭证持有人商一致;3、管理 不展期;大会决定终止;3、 人或托管人丧失 计划说明书约定相关资格不能履 3、计划说明书约 的不可抗力事件行职责;管理人或 定的终止情形 导致专项计划不托管人解散、撤 能存续;销、宣告破产不能 履行 《证券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企业《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