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 年 2 月 15 日稿) 第一条(设立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 其《实施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杭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 行)》(杭政函〔2016〕21 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财政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3〕196 号)等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民办教育 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政 策环境,进一步促进杭州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原则) 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根据“促进发展、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的原则,实行 动态调整,在市级教育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 (一)市级财政教育资金; (二)国家、省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 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扶持对象) 具备办学条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 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 (一)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 (二)六城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 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 (三)全市城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 (四)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主要用途) (一)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第六条(补助方式和标准) 在对市管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和区、县(市)民办教育情 况进行考核评估(以下简称“核评”)的基础上,由市财政 以生均补助和项目补助(含基建贷款贴息)等方式补助、扶 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 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校补助。 1、生均经费补助。 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含 幼儿园,下同)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具体 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给予一 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 30%,学前教 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 20%。 2、项目补助 (1)基建贷款贴息。市管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 用于教育教学设施基本建设的费用,采用贷款贴息的形式予 以补助。根据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及相应银行贷款合 同等资料,按经备案的建设贷款规模(根据经市教育局备案 的学校办学规模测算)发生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 助。 (2)民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按市属公办高校同等待遇 享受内涵(学科)发展重点项目、人才政策项目、国家对学 生的奖补政策,以及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和其他项目。 (3)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二)对区、县(市)民办教育的补助 1、六城区民办高中补助因素 六城区区管民办高中原则上按学籍人数和市补区属公 办高中标准给予生均定额补助。 2、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补助因素 (1)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年度内新增幼儿园按 核定的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每班 4 万元定额补助。 (2)区、县(市)管民办幼儿园以当地公办幼儿园上 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以民办幼儿园学籍人数 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其它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第七条(考核评估机制) (一)建立对市管民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 制。自 2016 年起,市教育局每年组织实施对市管民办学校 上年度的核评。每年 4 月底前,各市管民办学校按核评要求 对上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评分情况及专项补助 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报送给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负责对 民办学校自评情况进行核评。考核按百分制实施,学校生均 教育经费补助实得额 =学籍数×规定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 核评得分率(%)。核评细则详见附件1。 (二)建立对区、县(市)民办教育补助经费的核评机 制。自 2016 年起,各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对 本辖区上年度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核评,并于每 年 4 月底前将核评情况、本辖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制度及对民办教育的投入情况等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 局负责对各区、县(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市级核评。市级核 评按百分制实施,各区、县(市)补助实得额 =∑按各补助 因素和标准测算应得的补助额×市级核评得分率( %)。核 评细则详见附件 2。 (三)对考核得分率低于 60%的,不享受财政补助。 第八条(资金拨付) (一)市管民办学校补助资金拨付 1、生均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核评结果, 拨付到各民办学校。 2、市管民办学历高等教育的项目补助或其他经市政府 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市财政相关规定拨付。 (二)区、县(市)民办教育补助资金拨付 各区、县(市)民办教育实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 据市教育局核评结果,于 6 月底前分配下达到各区、县(市) 财政部门。 第九条(资金管理)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 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并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投资等。 第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教育局结合市管民办学校和区、县(市)报 送的相关材料,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 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 资金: (一)将财政专项补助经费顶抵学校举办者办学投入 的; (二)虚报招生计划及学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三)财务审计中发现有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或财 务管理混乱的; (四)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 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上一年度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师生 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附则) (一)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应设立区、 县(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 实际,探索制定财政资金与办学质量、收费标准、投入产出、 绩效管理等因素相挂钩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管理办法,支 持本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否则,市财政不予补助。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三 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杭州市市管民办学校专项资金补助核评细则 2、杭州市对区、县(市)民办教育经费补助核评细 则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教育局 2016 年 2 月日 附件 1: 杭州市市管民办学校专项资金补助核评细则杭州市市管民办学校专项资金补助核评细则 指 标核评内容分值评分方法 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 源,且学校土地及建筑物两证 皆在学校名下的,得 4 分;学 校校舍为合法租赁的, 得 2 分, 否则不得分。学校存在把财政 专项补助经费顶抵学校举办者 办学经费的,停止其申报专项 经费资格。 每发现 1 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 格证的教师上岗的,扣1 分,5 人及以上不得分。未实行全员 聘用合同管理的,扣 3 分。 自评 分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