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关系中的制度性因素
族群关系中的制度性设置 学院: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专业: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课程:族群问题研究 学号: 姓名:贾佳 31313017 族群关系中的制度性设置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影响族群关系的制度性因素进行 论述与说明, 第一部分是从历史与现代中举例说明政府处理族群关系 的制度化措施与政策,并对这种制度化安排的作用进行说明; 第二部 分主要讲述影响族群关系的政府政策, 通过对政府制定的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措施 、少数族群设立学校的教 育制度、经济优惠制度与政策等对族群关系的影响; 第三部分主要叙 述族群关系与族群政策的互动逻辑, 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最后以澳 门的族群为例,进行论述与说明。 [关键字]:族群关系 族群政策 制度性 一、政府处理族群关系的“制度化” (一)历史中民族关系的制度性安排 在中国几千年历史的发展进程中, 各个族群在社会上的政治、经 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 在有的历史时期(朝代)是“制度化”的,如元朝把臣民分为四 个等级, 各有不同的地位与权利。 元朝为维护蒙古贵族的专制统治权, 采用“民分四等”的政策,把全国人分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 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这一政策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 在有的历史时期, 族群之间基本上没有等级差别或者差别是模糊 的, 社会上发生的族群歧视行为主要体现在民间的日常交往层次或官 吏的实际操作层次,并没有正式的法律和制度性安排。 (二)1949 年后中国族群关系的制度性安排 1949 年建国以后,在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地区内,以族群而不 是以地域为对象而制定的特殊法规与解放前相比增加了: 1、 政府组织进行了 “民族识别” , 明确了各族群的 “正式名称” , 划清了各族群在相互认同方面的族群意识边界; 2、通过居民填写个人“民族成分” (正式的户籍身份)又划清 了各 “民族” 彼此之间具体的人口边界; 这是个人族群身份的制度化。 3、通过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划清了各族群在行政上 “当家作主”的地理边界; 4、 通过制定和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 , 把族群聚居地区的 “自 治权力” 制度化; 5、 等一系列对待少数族群的优惠政策, 把少数族群成员作为 “特 殊公民”,划出了他们与多数族群之间在法律和其他管理办法适用程 度上的边界。这是族群特殊地位的制度化。 (三)这些制度性安排的积极作用: 1、兑现了党和中央政府在解放这些少数族群传统居住区时对这 些族群首脑人物所做出的政治承诺,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 2、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族群成员的各项权利,因为其中有些族群 因为发展较慢在平等竞争中处于劣势而无法确保他们的利益。 3、我国少数族群传统居住地区实施政府有关政策的“制度化” 过程,也是其本族群原有管理体系消失的过程。在建立“自治地方” 的同时, 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也逐步安排中央规定的统一制度建立起 来,实现了全国的政治整合和政令统一。 这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重大 进步。 二、影响族群关系的政府政策 一个国家的政府所制定的各项族群政策对于国内族群关系的影 响通常直接发挥作用而且应用范围是全国性的。 政府各项有关具体政 策和法规, 有些是直接针对某些族群的, 有的虽然直接涉及社会组织、 经济活动、文化教育等领域,但对族群关系也具有间接的影响。一个 国家对于族群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和政府政策的内容既包括了一些属 于基础性国家立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包含人事干部政策 (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与任用中的制度性安排)、经济政策(如财 政补贴、优惠贷款、税收减免政策等)、文化教育政策(如宗教、语 言文字政策、学校制度等)、人口政策(如计划生育对于不同族群的 分别规定)以及为了处理某些专题(如宗教节日、丧葬习俗等)所制 定的一些具体政策法规等。 政府所制定的以族群为对象的制度和政策 1.与地域相联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世界上有些国家实行以族群对对象的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 《宪法》 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 自治权。这样做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充分尊重、保障各民族管理 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 极性” 。在人事任职方面,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和自治地方政府的行政首脑,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 任。 鄂托克旗从 2007 年开始,旗财政按照每年不低于一般性预算支 出的 0.2%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在市级民族工作考核中要求每 年提高 10%。按照“民族工作决定”规定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设立比 例和市级民族工作考核要求计算,2014 年的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将 达到 360 万元。 2.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措施 广开渠道, 增加少数民族干部数量; 全面加强民族干部素质教育; 建立并不断完善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制度; 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及经济相 对发达地区的干部支援民族地区的建设; 明确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和 使用 3.为少数族群设立学校的教育制度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业”,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 校, 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 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 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在全国 各地的民族自治地方,凡是有条件的地区都设立了少数族群的 “民族 学校”,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讲授课程。 双语现象是目前各国解决这一文化难题的通常办法。 在我国目前 也是在推行双语教学。在社会不断发展的未来,也许我们在语言之外 找到一个可以代表族群传统文化的象征性载体(如音乐、舞蹈、体育 项目、宗教、建筑等)并得到本族民众的普遍认可时,语言作为族群 传统文化的象征意义就会淡化, 语言学习的选择也就会更偏向把语言 看作是交流和学习的实用性工具。 鄂托克旗每年按不低于一般性预算支出的 0.1%安排民族教育专 项补助金。从2009 年—2012 年,旗财政每年拨付民族教育专项补助 金 50 万元,用于民族教育事业。按照旗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将2014 年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预算为 50 万元。 4.以少数族群为对象的经济优惠制度与政策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 农牧业经济;加大少数民族改革开放力度; 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 的财政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实行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贫 困地区的扶贫开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鼓励发达地区与民族地 区开展对口支援。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加工业 “十二五” 发展规划中的优惠政策。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招 商引资优惠政策;完善用地用电用水等资源配置倾斜扶持政策。 三、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互动逻辑 民族关系的发展在不同历史阶段中呈现出不尽相同的特点,各个 不同历史阶段的民族关系具有不同的现实状况,这就决定着在不同阶 段中的民族政策面临的民族关系内外部的问题大相径庭,因此出台的 民族政策也就伯仲不一;而当民族政策实施一定阶段以后,民族关系 在其调整之下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得原有的民族政策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