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赣建字[2006]4 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城乡统筹,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 我厅组强力量对 《江西省村 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 年 9 月 6 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即行废止。 附件: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村庄规划 技术导则 通知 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1.11.1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 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1.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 《导则》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1.3 编制主体编制主体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 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1.4基本任务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 改建、撤并、保护)的数量、职能和规模,界定村庄建设范围,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安排村民建房及 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环境整治要求,为农民提供切合实际,与当地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51.5规划依据规划依据 1.5.11.5.1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及其村庄布点规划; 1.5.21.5.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l.5.3l.5.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5.41.5.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1.6规划原则规划原则 1.6.11.6.1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总目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分步骤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1.6.21.6.2 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岗地、缓坡和非耕地 进行建设,并积极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一户一宅” 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老宅形成的“空心村”应整治、改造或拆除。 1.6.31.6.3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合理规划配套各类必要的公共服务 设施和基础设施。通过规划引导,为农民创造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1.6.41.6.4 延续特色.保护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体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 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因地制宜,灵活布置,保持田园风光,突出地方特色。 1.6.51.6.5 尊重民意、科学决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广泛听取农民 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1.71.7村庄规则分类村庄规则分类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俗、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 分为新建型、改造型和保护型三大类。 1.7.11.7.1 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 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 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 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 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 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及”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1.7.31.7.3保护型村庄: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 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划定保护 范围,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 格杂乱的古村.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古桐堂和 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其他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统一规划建设,注重传承古村建筑 文化。 1.81.8规划期限及审批规划期限及审批 1.8.11.8.1 权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 5 至 10 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庄规划应进行调整和续 编。 1.8.21.8.2 村庄建设规划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批准后应 进行公示。 第二章第二章 村庄布局村庄布局 2.1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1.12.1.1 村庄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建设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因地 制宜地采取规划对策。 2.1.22.1.2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 耕地。 2.1.32.1.3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 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2.1.42.1.4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山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铁路、过境 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 后退防护距离。 2.1.52.1.5 根据当地实际,全面综合协调安排村庄各类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集中紧凑布局.适当预留 发展用地,避免无序扩张。尽量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刻意裁弯取直道路。 2.22.2村庄规模村庄规模 2.2.12.2.1 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村庄人口规模按其不同层次及常住人几的数里量进行划分,分为中心 村和基层村两个层次。 中心村 大型 1000 人 中型 300-1000 人 小型 1000 人 基层村 中型 300-1000 人 小型 300 人 2.2.22.2.2 新建型村庄应尽可能超过 100 人,对原有 100 人以下和交通不便、 自然条件不好的基层村要按照村庄 布点规划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