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一)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提条件(国家标准GB3798-83) 1. 一般技术要求 (1) 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并 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要求安装。 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 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 要求。 (注) (2) 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 不得超过原设计 自重的 3%。 (3) 驾驶室、客车楔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平整、无松弛、 污垢及机械操作等缺陷。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4) 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和皱纹等现象。 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5) 驾驶室、客车厢、货箱及翼子板左右对称。 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 驾驶室、 翼板/ 客车厢不大于 10mm,货箱不大于 20mm。 (6) 座椅颜色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7) 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卡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挡风玻璃透明,不 眩目。 (8) 转向机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卡可靠。方向盘自由行程(代转向助力器的 除外),总重不小于 4.5t 的汽车不大于 30o,总重小于 4.5t 汽车不大于 15o。 (9) 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驻车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0)仪表、灯光、信号和标志齐全,工作正常。 (11)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2)限速装置应铅封。 (13)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4)各部件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和漏电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 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2. 主要性能要求 (1) 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 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结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 靠。变速器挂档轻便、准确可靠。 (3) 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 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4) 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 (5) 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km/h 时,空挡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00m。 (6)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 以直接挡空载行驶, 从初速 20km/h加速到 40km/h 的时间 应符合如下表的规定。 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汽车自重之比kw/t 7.35~11.03 11.03~14.7 14.7~18.38 18.38~36.8 36.75 加速时间( s) 30 25 20 15 10 (7)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挡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100km燃油消耗量应 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汽车走合期满后按100km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 原设计规定。 (8) 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子阿多尘路上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 3 下,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m 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应低于 车外含尘量的 25%。 (9) 汽车噪声应符合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 (10)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车性能测试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3. 检验规则 (1) 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 (2) 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 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 (3) 大修竣工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 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 4. 保用条件 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汽车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 月或形式历程不少于1000km。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 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 3 个 (二)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GB3799-83)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往复活塞式汽车发动机(汽油机、柴油机) 动机参照执行。 ――――――――――――――――――――――――――――――― 注:测试条件 (1) 性能测试应在平坦、干燥、清洁的高级或高等级路面,长度和宽度适应测试要求, 纵向坡度不大于 1%的直线道路上往返进行。测试数据取平均值。 (2) 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条件参照GB1334-77《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 1. 技术要求 (1) 装配的零、部件和附件均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制造或修理技术条件。 (2) 发动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装配技术条件进行装配,并配备齐全。 (3) 装配后的发动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工艺和技术条件进行冷、热磨合,拆检 和清洗。 (4) 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温度下,5S 内能起动。柴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oC,汽油 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oC 时,起动顺利。 (5) 发动怠速运转稳定,其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6) 四行程汽车油机转速在500-600r/min 时,以海平面为准, 进气歧管真空度应 在 57-71kpa(430-530mmhg)范围内。其波动范围,6 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 3kpa(25mmhg),4 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5kpa(38mmhg)。 ,同类型的进口汽车发 (7) 发动机在各种转速下运转稳定, 在正常工况下, 不得有过热现象。 改变转速时, 应过渡圆滑。突然加速或减速时,不得有突爆声,化油器不得回火,消声器不 得有放炮声。 (8) 在规定转速下,发动机润滑油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9) 气缸压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各缸压缩压力下差, 汽油机应不超守各缸压力的 ( 注) 8%,柴油机应不超过10%。 (10)发动机启动运转稳定后,只允许正时齿轮、润滑油泵齿轮、喷油泵传动齿轮及 ――――――――――――――――――――――――――――――― 注:上述 5~9,水冷式发动机应在水温75~85oC,风冷式发动机应在油温为80~90 oC 时测试。气门脚轻微均匀响声,不允许活塞、连杆轴承、曲轴轴承有异响和活塞 缸及其它异响声。 (11)发动机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均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 (12)发动机最低燃料消耗不得高于原设计规定。 (13)发动机不应有漏油、漏水、漏电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接合面处允许有 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14)发动机排放限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发动机应按原设计规定加装限速片,或对限速装置座相应的调整,并加铅封。 (16)法定机外表应按规定涂漆,涂层应牢固,不得有起泡,剥落或漏涂现象。 (17)发动机应按规定加注润滑油。 (18)其他有关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 检验规则 (1) 承修单位应对发动机的最大扭矩和最低燃料消耗率进行测试, 修理合同规定对最大功率和负荷性进行抽样测试。 (2) 检验合格的发动机,应签发合格证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3. 保用条件 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发动机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 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km。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