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设备管理
油库设备管理制度油库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油库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二级以上油库应 有设备管理机构。 第二条第二条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参与油库设备的规划、选型,逐步实现油库设备的标准化、 系列化、通用化。 二、参与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运转,负责设备的投产验收。 三、负责设备运行管理,督促做好运行记录,按照规定定时 定期提出小修、中修和大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鉴定设备技术状况,及时提出更新和报废计划,并按规 定办理手续。 五、认真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反映设备选型、安 装、运行、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技术状态。 六、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素质。 第三条第三条二级以上油库要有设备检测用测厚仪、试压泵、气体浓度 检测仪、静电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基本工具。 第四条第四条油罐 一、油罐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罐体 1、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2、 罐体倾斜度不超过设计高度的 1% (最大限度不超过 5 厘米) 。 3、保温层无脱落。 (二)附件 1、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口齐全有效,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 不漏。 2、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接地装置有效。 3、油罐进、出阀门和入孔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 二、油罐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一)圈板纵横焊缝、底与圈板的角焊缝,发现裂纹和渗漏者。 (二)圈板凹陷、起鼓、折皱的允许偏差超过设备检修规程规定 者。 (三)罐体倾斜超过规定者。 (四)泡沫室盲板损坏,油罐与附件连接处垫片损坏者。 (五)非金属油罐,经定期开挖检查发现渗漏者。 (六) 投产五年以上的油灌, 要结合清洗情况检查底板锈蚀程度, 4 毫米的底板余厚小于 2.5 毫米,4 毫米以上的底板余厚小于 3 毫米 和顶板折裂腐蚀严重者。 (七)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每年要开挖 3 一 5 处进行检查) , 发现防腐失效和渗漏者。 (八)油罐主要附件的检修,按照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三、油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 50 厘米高度要用 涂料进行防腐处理。 四、油罐外表无锈斑、无起壳,油漆完好。油罐刷漆规定:原则 上淋水罐 2-4 年一次,非淋水罐 4-6 年一次。 第五条第五条管线和阀门的检查与维修: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输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压力的 1.5 倍进行强度试验。使用中的管线每 1—2 年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二、地上管线和管沟管线及支架、管沟,要经常检修,消除 杂草杂物,排除积水,保持整洁。 三、直接埋入地下的管线,埋置时间够五年者,每年要在低 洼、潮湿的地方挖开数段检查,发现防腐层失效和渗漏者,必须及时 维修。 四、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栈台、码头、副油区和输油管 线上的主要常用阀门,要每年检修一次,其它部位的阀门,要每二年 检修一次,平时加强保养,做到不渗不漏。 五、要及时拆除废弃不用的管线。地下管线拆除有困难的, 必须和使用中的管线断开。 六、地上管线的防锈漆,要经常保持完好。油泵房和装卸作 业区的管组阀门手轮要按照油品种类, 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汽油为 红色,煤油为黄色,柴油为灰色。 第六条第六条油泵房的管理要求: 一、油泵房建筑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二、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要加强通风,油蒸汽浓度不得大 干爆炸下限的25%。 三、油泵及管组要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 表齐全,安装符合规定,维修保养良好。 四、电气设备及安装符合技术规定。 五、作业、运行、交接班记录完整。 六、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要进行试运转,管组、附件要进 行水压试验,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各种油泵的检修周期(检修项目按照设备检修规程的规 定) : 一、离心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 2000-2500 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 8000-10000 小时。 二、齿轮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 1200--1500 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 4000-5000 小时。 三、真空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 1200-1500 小时。 (二)大修周期运行 4000-5000 小时。 四、往复泵 (一)小修周期运行 2000 小时。 (二)中修周期运行 4000 小时。 (三)大修周期运行 8000 小时。 五、间断性工作的各类型泵检修周期适当缩短。 六、以上四种油泵,在中、大修后,经试车合格,办理验收 手续,才能投产使用。 七、其它种类型泵按照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进行检修。 锅炉和 空压机的安装、使用、维修按机械、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油库安全用电规定: 一、油库用电区域划分: (一)爆炸危险区域:易燃油品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 的可燃油品生产作业区及其周围的有限空向。 1、 0 区: 凡是释放出危险源的油罐呼吸阀、 敞开口的量油口、 铁路槽车罐口、 汽车油罐口、 油舱仓口、 真空管排气口、 发油鹤管口、 消气器等。 2、 1 区: 凡是具有汽油, 煤油、 35 号柴油等易燃油品的泵房、 灌油间、桶装库房、复土罐的附件室、罐室、阀室、氧气仓库、乙炔 罐室、化验室油样间等。 3、2 区:闪点高于 45℃的柴油泵房、灌油间、捅装库房等。 (二)火灾危险区域:石油库经营的柴油(-35 号柴油除 外) 、变压器油、润滑油(脂)等可燃油品的生产作业区。 (三)除上述场所外,其它场所为一般用电区域。 二、油库电气设备选型: (一)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1、0 区内应选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1 区内应选用隔爆型、 正压型, 等级最低不得低于 B2C 级。 1 区使用的电动机应选防爆节能型(YB 系列) 。 3、2 区内应选用隔爆型、正压型或增安型。 (二)火爆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可选用封闭式、防水型、保 护型。 三、轻油装卸、输转、灌装、储存场所及用于运输的车、船, 必须使用防爆式照明用具。油库必须使用防爆式手电筒。 第九条第九条油库的防爆电气设备, 必须根据 《石油库设计规范》 和 《石 油库电气安全规程》进行安装,达到整体防爆。 第十条第十条变、配电间操作规定: 一、操作高压变、配电装置,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 人监护。 二、变压器运行规定:上层油温不超过 55℃。 三、配电装置,必须正确操作刀闸,每一路开关要挂有明显 的标示牌。 四、不能在带负荷情况下操作隔离开关。560 千伏安以下的 变压器允许用负荷开关直接拉合。 五、送电后或运行中,如发现油开关自动跳闸,或高压熔断 器跌落,应查明原因后再行送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变、配电装置的检修: 一、电力电容器的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外部检查每月 不得少于两次。 二、每半年、每年检修的项目和要求,按照电业管理部门有 关的规定进行。 三、新购置、长期停用和大修后的变压器,使用前要进行一 次线圈绝缘测定,符合规定者,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动机使用和技术规定: 一、主体完整,零附件齐全有效,外壳有铭牌。 二、启动、保护和测量装置齐全,电缆、轴承不漏油。 三、 内部无明显积灰和油泥。 线圈、 铁芯槽楔无老化、 松动、 变色等现象。 四、绝缘电阻在热状态下,每千伏不小于一兆欧。 五、电流在允许范围内,输出功率功到铭牌要求。 六、定子、转子温升和轴承使用温度在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