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
茂名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 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提升港口船 舶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实现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 闭环管理,促进港口绿色生态发展, 根据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 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 定〉(试行)的通知》 (环水体〔2016〕179 号) 、 《交通运输部办 公厅关于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 办水函〔2016〕30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15 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茂府〔2016〕58 号)及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 转运及处置实际,特制订本 制度。 一、工作目标 规范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强化各 部门对港口船舶污染物监管职责的落实,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管 理任务和措施,形成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 二、名词解析 船舶:系指靠泊茂名港的营业运输船舶(不包含军事船舶、 渔业船舶和公务艇)。 船舶污染物:系指船舶垃圾、残油、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 洗舱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系指取得茂名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港 口经营许可证,并提供船舶垃圾、残油、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 洗舱水、生活污水以及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服务的单位。 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系指残油、 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 舱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处置单位和船舶垃圾处置单位。 残油、 船舶含油污水、 化学品洗舱水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的处置单位 系指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 单位。 船舶垃圾的处置单位系指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认可的垃 圾处置单位。 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系指污染物接收作业以后,由船舶和 污染物接收单位以及污染物处置单位签写的联单, 有6联 (附后) 。 三、部门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 负责对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的港口企业核发 《港口 经营许可证》 ,并依照职责相关经营活动实施监管;加强对港口 码头污染物接收处理的监督管理, 督促港口企业加快港口船舶污 染物防治设施建设;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港口企业环保监管与考 核。 (二)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 案,联合交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联合经信、海事部门对修造船厂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负责新建港口码头、修船船厂环评、环保“三同时”监督管 理;负责港口企业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污染期限 治理等工作; 监督和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履行 环保职责,加强对相关污染物集中处置监管。 负责组织对接收单位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备案和对 接收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的审批,并负责对港口船舶污染物、 修造船厂中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至陆地后的转移和处置情况进行 监督管理。 (三)茂名海事局 负责对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管辖水域内的接收作业 进行现场安全与防污染监管, 实施辖区内航行船舶防污染设备和 证书、文书的检查,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责任,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上述船舶污染港 区水域作业。 代市政府组织制定本地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修造船厂的产业发展, 配合市环保局做好修造船厂企业 环保监管与考核。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促指导各区、 县级市开展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设施建 设,督促各地政府垃圾主管部门加强对港城生活垃圾接收、转运 设备运营管理。 (六)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船舶污染物联单制度 (一)作业报告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前, 应按规定将作 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 情况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 海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船舶污染物 接收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二)污染物接收联单运行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 向船舶 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 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 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 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 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 范填写、 如实记录, 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 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 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 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 留3年。 接收单位处理船舶污染物时需和运输车辆驾驶员互相确认 污染物信息,真实填写联单第二部分内容。第一、三、四、五、 六联随车辆运行至污染物处置单位, 运输车辆驾驶员和处置单位 接收人员确认信息后填写第三部分。处置单位留存第六联,并将 第一、三、五联在10日内交污染物接收单位,并于每月底将船 舶垃圾接收联单第四联报属地城市综合管理局,残油、船舶含油 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联单第四联报属 地环保部门。污染物接收单位接到联单后, 将第三联、第五联报 作业地海事部门、交通(港航)部门。 五、联合监管制度 (一)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检查,分类 处理”机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立案、调查,依法 依规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能范围时,应立即 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二)建立污染物数据校核比对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 执法机制。每年开展一次校核对比工作,视对比校核情况不定期 召开会议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船舶废油、含油污水违法接 收、转移和处置行为,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断完 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确保对船舶 废油和含油污水的接收、转运、处置实施全过程无缝监管, 有效 防止船舶废油和含油污水污染环境。 六、保障措施 成立茂名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 转运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茂名市交通运输局任组长单位,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境 保护局、茂名海事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制定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的有关政策、措施, 通报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等重要事项。 附件 1 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被接收船舶信息被接收船舶信息 编号:编号: 船舶名称(Ship’s Name) :国籍(Nationality) : 船长签字/船章(Signature of Ma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