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一、科室设置 (一)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 (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 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 (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 个,二级医院不少于 2 个。 二、人员二、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 0。4 名中医类别医师和 0.4 名护士。 (二)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 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 年以上. (三)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 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三、医疗用房三、医疗用房 (一)门诊诊室的面积应满足开展业务的需求。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 平方米, 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 四、设备配备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 罐、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 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及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 科室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一、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下同)中药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 中药品种、数量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常用中药饮片品种应在400 种左 右。 二、部门设置二、部门设置 (一)中药房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可分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 (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 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 三、人员三、人员 (一)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20%,中医医院中药专业技 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60%。三级医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不 低于 50%,二级医院不低于40%。 (二)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级医院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二级医院应当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负责人至少应具备主管中药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 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 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 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应有临 床药学人员。 四、房屋四、房屋 (一)中药房的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二)中药饮片调剂室的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100 平方米,二级医院不低于80 平方米; 中成药调剂室的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60 平方米,二级医院不低于40 平方米. (三)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应当宽 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 ,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 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五、设备(器具)五、设备(器具) 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一)中药储存设备(器具) 药架、除湿机、通风设备、冷藏柜或冷库. (二)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器具) 药斗(架)、调剂台、称量用具(药戥、电子秤等)、粉碎用具(铜缸或小型粉碎机)、 冷藏柜、新风除尘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贵重药品柜、毒麻药品柜。 (三)中成药调剂设备(器具) 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贵重药品柜、冷藏柜。 (四)中药煎煮设备(器具) 煎药用具(煎药机或煎药锅)、包装机(与煎药机相匹配)、饮片浸泡用具、冷藏柜、 储物柜。 (五)临方炮制设备(器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 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小型煅炉烘干机、消毒锅、标准筛. 六、规章制度六、规章制度 (一)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药品采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在职教育培训制度等各项 规章制度. (二)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药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并 成册可用。 七、民族医医院中药房(民族药房)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 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要求设施与设备要求 第三条 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 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第四条 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 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第五条 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 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设施应 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六条 煎药室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 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 冷藏设施 以及量杯(筒)、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第七条 煎药工作台面应当平整、洁净。 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 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 时清洗。 第三章第三章 人员要求人员要求 第八条 煎药室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室的业 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 药工作。 煎药工作人员需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第十条 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 体 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第十一条 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 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 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 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第四章第四章 煎药操作方法煎药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 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 浸泡时间 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 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 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 当酌量加水。 第十三条 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